内蒙古银保监局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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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银保监局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9.11.13
•【字号】内银保监复〔2019〕1158号
•【施行日期】2019.1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
正文
内蒙古银保监局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赤峰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关于变更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营业地址的请示》(内阳光人寿〔2019〕263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核准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由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芳草路以东、临湟大街以南天王商务综合楼16层迁至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临潢大街南,锦山路西1幢4层。
请持此批复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你公司应于领取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并于公告登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公告报纸原件送至我局。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上述机构原营业场所不得再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并去除机构标志标识。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