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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医疗期规定
员工医疗期规定【1】
1、病假的规定
1)关于医疗期起算点的规定:
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
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详见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及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2)关于医疗期期间的规定:
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长短不同,所享受的医疗期
长段也不同。

医疗期最短为叁个月,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具体医疗期的计算可以参照我国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计
算出本人应该享有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
年以下的为叁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上海市有关医疗期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医疗补助费的最新法律规定

上海市有关医疗期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医疗补助费的最新法律规定

上海市有关医疗期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医疗补助费的最
新法律规定
根据上海市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是有关医疗期、病假工资、疾
病救济费、医疗补助费的最新情况:
一、医疗期:
根据《上海市职工医疗期管理办法》,上海市职工享受的医疗期最长
为12个月。

医疗期指的是职工因病情需要在医院或居家休养的一段时间,与病假有所区别。

在医疗期内,职工享受与工作期间相同的工作福利待遇。

二、病假工资: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职工因病休假时,享受带薪病假工资待遇,具体比例可参照所在单位的内部管理规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

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会定期进行调整,职工病假工资也会相应调整。

三、疾病救济费:
根据《上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参保人员因疾病住院治疗期间,可以享受疾病救济费。

救济费的支付
标准根据病种等级和治疗期限确定,支付比例在50%至100%之间。

救济费
金额由市、区级医疗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四、医疗补助费:
根据《上海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当居民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住院
治疗或因疾病导致残疾期间,无法支付全部医疗费用的,可以向当地社区、
乡镇、医疗救助管理机构申请医疗救助补助。

补助金额由医疗救助机构评定,并根据受助人家庭收入、病情、社会救助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上海市有关医疗期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医疗补助费的法律规定

上海市有关医疗期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医疗补助费的法律规定

上海市有关医疗期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医疗补助费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国劳动法和上海市相关政策,上海市有关医疗期、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补助费的法律规定如下:一、医疗期:1.员工患病需要请假治疗时,可以享受医疗期,医疗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逾期不复工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如果员工因工负伤,或者在工作期间发生职业病,医疗期根据工伤或职业病认定的结果进行安排。

3.医疗期内,员工享受病假工资。

二、病假工资:1.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员工的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为:a.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第1-3个月按照员工工资的100%支付病假工资;b.第4-12个月按照员工工资的80%支付病假工资。

2.病假工资计算时的工资基数:a.固定工资人员的病假工资基数为员工的正常工资;b.计件工资人员的病假工资基数为员工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员工享受病假工资的时间计算:a.连续患病的,从第一天开始计算;b.季节性疾病,累积患病时间超过半年的,从第一天开始计算;c.患者患有需要手术治疗的疾病的,从手术后一天开始计算。

三、疾病救济费:1.疾病救济费是由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适用于住院的上海市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的职工。

2.疾病救济费按照疾病救济费支付标准进行支付,支付期限为住院医疗费用发生后30日内。

3.疾病救济费的支付标准由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决定,并根据不同等级的医院进行调整。

四、医疗补助费:1.医疗补助费是由员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的,适用于上海市本市户籍职工和按劳动合同办理社保并在本市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个月的非本市户籍职工。

2.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标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负担比例,按照就医费用的个人部分进行支付,支付期限为自费医疗费用实际交付后30日内。

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

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

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
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
(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保证《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对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作如下规定:一、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二、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三、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

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四、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上述规定的,从其约定:
(一)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
(二)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
(三)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

五、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其医疗期按照当时的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2018-2019-医疗期规定上海-推荐word版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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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医疗期规定上海上海职工医疗期如何规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上海医疗期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此时,由于员工因疾病往往很容易陷入困境,所以劳动法律对在此期间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病假工资的发放等方面作出了特殊规定,以保证患病职工的基本生活。

一、医疗期的标准影响医疗期期限的因素主要是劳动者的工龄。

作为一名管理者,对每个员工享有多长时间的医疗期应当熟悉。

由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医疗期标准都未做具体规定,因此全国各地执行的标准不一,而上海市也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标准。

在上海市,员工医疗期标准与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相挂钩,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指的工作年限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而非累计工龄,也就是说在其他单位的工龄是不计算在内的。

其具体标准为3-24个月,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最多不超过24个月,同时医疗期在使用上是累计计算的,而不是循环使用。

二、医疗期与劳动合同解除案例孙某201X年1月进入上海S有限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由于孙某性格暴躁,经常与同事发生冲突。

从201X年5月起,孙某患病开始在家休养,201X年6月的一天,孙某回公司递交病假单时与S公司员工张某发生口角,后两人扭打在一起,使得公司一片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S公司高层经研究决定准备以在公司内打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孙某的劳动合同。

但孙某提出自己仍然还在医疗期内,按照法律规定公司不能解除合同。

此时,S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呢?根据医疗期期满与否,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也有所不同:1、如果劳动者患病仍然处在医疗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以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等理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患病员工的特殊保护。

上海上海市医疗期和病假工资相关规定

上海上海市医疗期和病假工资相关规定

上海上海市医疗期和病假工资相关规定上海市的医疗期和病假工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病假工资的计算、领取条件、病假起算时间、医疗期限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要求。

下面将对每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病假工资的计算。

根据上海市的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方式为“无工资、医保月缴税基数的50%”。

也就是说,员工在病假期间如果无工资,将按照其医保月缴税基数的50%来计算病假工资。

如果员工有工资,那么病假工资将按照其实际工资的50%来计算。

其次,病假工资的领取条件。

在上海市,员工享受病假工资的条件是:在单位工龄满3个月以上,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并已缴纳医疗保险费满3个月,且有医院或者医生的证明文件。

然后,病假起算时间。

在上海市,病假的计算起点是请病假当日,而不是请假前一天或者实际确诊的日期。

也就是说,如果员工请了假,但是医生只在请假后的几天给出了诊断结果,那么请假期间就可以计算为病假。

医疗期限是制定病假工资相关规定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根据上海市的规定,员工的医疗期限为无固定期限,根据病情需要,劳动者还需向单位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等相应的证明文件。

最后,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要求。

员工在享受病假工资的同时,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文件。

这些文件通常包括: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医生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

员工还需要提供医疗费用发票和门诊结算凭证等相关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只是上海市的相关规定,不同地区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享受病假工资时,员工需根据所在地的具体规定来操作。

总结起来,上海市的医疗期和病假工资相关规定包括病假工资的计算、领取条件、病假起算时间、医疗期限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要求。

在享受病假工资时,员工应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2018-员工重大疾病医疗期-易修改word版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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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员工重大疾病医疗期员工重大疾病医疗期,员工在生病期间的福利保障是什么?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201X年员工重大疾病医疗期的相关信息,欢迎阅读!员工重大疾病医疗期【1】一、医疗期间职工享有哪些待遇?(一)员工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是,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

(二)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关于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中的“病假工资”是针对尚未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延用原来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而“疾病救济费”是针对已经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按照新的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是一种规范的提法。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五)关于劳动者试用期间的医疗待遇。

根据《劳动法》第21条规定的精神,试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限之内的,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可以享受医疗待遇。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的复函》(劳办险字[1989]3号)和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的医疗期限为3个月。

上海市病假工资的计算完整版

上海市病假工资的计算完整版

上海市病假工资的计算完整版在上海市,员工在享受病假期间有权获得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的计算是根据员工在单位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来确定的。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一、计算病假工资的期限根据上海市的劳动法规定,员工享受病假工资的期限如下:1.在同一单位工作不满三个月的员工,享受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2.在同一单位工作已满三个月但不满一年的员工,连续工作十五天的病假期内享受病假工资。

超过十五天的病假期,需要在三个月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予80%的工资。

3.在同一单位工作已满一年的员工,连续工作三十日的病假期内享受病假工资。

超过三十日的病假期,需要在六个月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予80%的工资。

二、计算病假工资的具体方法1.根据员工的工资水平计算基本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准是员工在享受病假前一个月的平均工资,也就是平均日工资。

如果员工的工资为计件工资,则需要根据员工在前一个月的实际入职天数和计件工资的总额来计算平均日工资。

2.根据员工的在同一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病假工资的比例。

具体的比例如下:-在同一单位工作不满三年的员工,享受100%的病假工资。

-在同一单位工作已满三年但不满五年的员工,享受120%的病假工资。

-在同一单位工作已满五年但不满十年的员工,享受140%的病假工资。

-在同一单位工作已满十年的员工,享受160%的病假工资。

3.计算具体的病假工资金额。

根据员工的病假天数和前两个步骤的计算结果,可得到员工享受病假工资的具体金额。

比如,一些员工在上海市公司工作已满五年,前一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00元,病假期间为连续二十天。

根据上述计算方法,该员工的病假工资计算如下:1.基本病假工资:300元/月,30元/天。

2.工作年限比例:140%。

3.病假工资金额:30元/天*140%*20天=840元。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市规定了病假工资的最低标准,取决于员工所在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按照上述计算方法得出的病假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员工应享受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上海市医疗期和病假工资相关规定

上海上海市医疗期和病假工资相关规定

上海上海市医疗期和病假工资相关规定一、医疗期1.医疗期的界定:医疗期是指因患病或受伤需要接受治疗的期限。

根据劳动法规定,医疗期的总期限应不超过12个月。

2.医疗期的申请:员工患病或受伤需要请假期间超过3天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供医生证明或诊断证明,并按照企业规定的程序进行请假申请。

3.医疗期工资支付:在医疗期内,员工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或公司规定享受工资待遇,工资待遇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所不同。

a.医疗期内全额支付工资:如果员工在医疗期内患病或受伤与工作无关,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公司规定,继续全额支付员工工资。

b.医疗期内一部分支付工资:如果员工在医疗期内患病或受伤与工作有一定关联,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医疗证明或者诊断证明,按照规定的比例支付员工工资。

具体比例可以根据企业规定来确定。

c.医疗期内不支付工资:如果员工在医疗期内患病或受伤与工作有一定关联,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员工的患病或受伤是由于员工故意行为导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工资。

二、病假工资1.病假的定义:病假是指员工因患病需要请假的情况。

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享受带薪病假。

具体病假天数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规定来确定。

2.病假工资支付:在享受带薪病假期间,员工可以继续领取工资。

具体工资支付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规定来执行。

a.病假期内全额支付工资: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公司规定,员工可以在病假期间继续全额领取工资。

b.病假期内按照比例支付工资: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公司规定,员工可以在病假期间按照一定比例领取工资。

c.病假期内不支付工资: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公司规定,如果员工在病假期间不符合享受带薪病假条件或没有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病假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仅为一般情况下的规定,具体的情况还需要根据劳动合同、企业规定以及当地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来执行。

同时,不同企业对于医疗期和病假工资的规定也可能不尽相同,所以员工在请假期间,最好与用人单位明确相关的政策和规定。

2018-职工患病医疗期规定-实用word文档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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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职工患病医疗期规定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医疗期的计算
1、医疗期与病假的关系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而病假指医院确定治疗需要的时间,没有期限限制,仅需要医院出具证明就可以。

医疗期可以长于病假,也可以短于病假。

2、医疗期期限的计算方法。

上海市医疗期规定

上海市医疗期规定

上海市医疗期规定根据《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和《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上海市的医疗期规定如下:一、医疗期的概念:医疗期是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疾病或非因工作原因造成普通病(不包括工伤)的员工,在确诊后经医院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需要治疗和休息,并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休养的期间。

二、医疗期的计算:1. 医疗期的起始日是指员工正式请假或到医疗机构就诊的当天。

如员工在请假或就诊前连续工作满4个小时,即可计算为工伤待遇。

2. 医疗期的终止日是指医师根据员工的病情判断所需要的治疗和休养时间结束的当天。

3. 医疗期不包括周末、法定节假日或员工已经享受过的年休假和补休假。

三、医疗期的待遇:1. 在医疗期内,员工享受工资待遇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协商确定。

2. 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由员工所在的用人单位支付,支付比例为员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60%。

四、医疗期的延长:1. 如员工在医疗期满后仍需要进一步治疗和休养,用人单位应按照员工再次提供的医疗诊断证明将医疗期延长,并支付相应的病假工资。

2. 医疗期延长不得超过原医疗期的2倍,连续大于28天的医疗期需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劳动能力鉴定。

五、医疗期期间离职:如果员工在医疗期内主动离职,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员工的病假工资。

六、医疗期期间的工伤认定:如果员工在医疗期内被确诊为工伤,应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员工的病假工资。

工伤认定应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

总之,上海市的医疗期规定是在员工因病休假期间,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支付员工的病假工资,医疗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由医师根据员工的病情判断确定。

同时,医疗期的延长和工伤认定需要符合相应的规定。

员工在享受医疗期待遇时,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并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确定具体待遇。

医疗期管理规定(3篇)

医疗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证明,在一定时间内不能正常工作,需要休息治疗的时间。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职工的医疗期权益,职工应当依法履行医疗期期间的义务。

第二章医疗期的确定第五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应当由职工本人或其家属持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职工医疗期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职工提供的疾病证明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医疗期条件。

第七条职工的医疗期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八条职工因同一疾病连续治疗的时间,累计计算为医疗期。

第三章医疗期的享受第九条职工在医疗期内,按照下列规定享受待遇:(一)工资:职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病假工资。

(二)医疗费用:职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支付职工的医疗费用。

(三)福利待遇:职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支付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条职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职工在医疗期内,因病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应当由职工本人或其家属持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职工延长医疗期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职工提供的疾病证明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延长医疗期的条件。

【2018-2019】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word范文模板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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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工伤医疗期是如何规定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劳保部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制定的法规,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医疗期的法定待遇是什么

职工医疗期的法定待遇是什么

职工医疗期的法定待遇是什么
一、关于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一)医疗期的确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医疗期的计算: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4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三)关于最长医疗期: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
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二、关于医疗期工资待遇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30•【字号】沪府发[2002]16号•【施行日期】200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2]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发布《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为保证《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对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作如下规定:一、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二、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三、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

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四、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上述规定的,从其约定:(一)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二)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三)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

五、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其医疗期按照当时的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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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期待遇规定
职工医疗期待遇规定是怎么样的?从法律规定及企业管理上说,医疗期标准主要包括医疗期期限及计算方法、医疗期延长、医疗期待遇等方面,请看下面:
对于医疗期标准能否由企业通过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形式自主规定,或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约定,笔者认为,企业与员工完全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或劳
动合同自主确定相关标准,但约定的标准不能低于法定标准这一“底线”。

在约定标准与法定标准出现冲突时,应适用最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利益的标准。

医疗期的期限
对于医疗期期限,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
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
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为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海病假可以请多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海病假可以请多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海病假可以请多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海病假是需要根据具体的劳动的年龄来进⾏计算的,如果总⼯龄在10年以下在现单位6年,那么是6个⽉医疗期。

如果总⼯龄在10年以上在现单位6年,那么是9个⽉医疗期。

企业职⼯因患病或⾮因⼯负伤,需要停⽌⼯作医疗时,根据本⼈实际参加⼯作年限和在本单位⼯作年限,给予三个⽉到⼆⼗四个⽉的医疗期。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请多久?需要结合劳动者的总和在现单位的⼯龄来计算。

如果总⼯龄在10年以下在现单位6年,那么是6个⽉医疗期。

如果总⼯龄在10年以上在现单位6年,那么是9个⽉医疗期。

企业职⼯患病或⾮因⼯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因患病或⾮因⼯负伤,需要停⽌⼯作医疗时,根据本⼈实际参加⼯作年限和在本单位⼯作年限,给予三个⽉到⼆⼗四个⽉的医疗期:(⼀)实际⼯作年限⼗年以下的,在本单位⼯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五年以上的为六个⽉。

(⼆)实际⼯作年限⼗年以上的,在本单位⼯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五年以上⼗年以下的为九个⽉;⼗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为⼗⼆个⽉;⼗五年以上⼆⼗年以下的为⼗⼋个⽉;⼆⼗年以上的为⼆⼗四个⽉。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的按六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的按⼗⼆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的按⼗五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个⽉的按⼗⼋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个⽉的按⼆⼗四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四个⽉的按三⼗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短期病假的计算基数根据《上海市企业⼯资⽀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如下:(⼀)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资标准确定。

(⼯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单位与职⼯代表通过⼯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资集体协议。

(三)⽤⼈单位与劳动者⽆任何约定的,病假⼯资的计算基数统⼀按劳动者本⼈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资的70%确定。

最新职工医疗期规定

最新职工医疗期规定

最新职工医疗期规定最新职工医疗期规定职工医疗期规定(一)职工工伤医疗期的规定。

《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的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职工工伤医疗期待遇的规定。

根据《保险条例》第29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具体包括:1、第29条第3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第29条第4款前段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第29条第4款后段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第29条第6款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第31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6、第31条第3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

《保险条例》第40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医疗期的延长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医疗期规定和待遇

医疗期规定和待遇

医疗期规定和待遇医疗期规定和待遇医疗期规定和待遇【1】一、关于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一)医疗期的确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医疗期的计算:《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4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三)关于最长医疗期: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二、关于医疗期工资待遇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医疗期规定和待遇【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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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职工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是根据劳动者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
资的期间。

那么上海的职工医疗期规定是怎样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上海职工医疗期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到你。

上海员工患病有医疗期规定,在医疗期内,单位不得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否则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01X年上海市政府下发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
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明确,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
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
当延长医疗期,由员工和单位协商决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上述规定的医
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那么,员工在医疗期内,企业应该支付多少工资或者支付多少救济
费?1995年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规定,连续病假6个月之内,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60%支付;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支付;满4年不满6年,按本人工资80%支付;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90%支付;连续工龄8年以上,按本人工资100%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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