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职调查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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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意xxxx第0xxx号)
页数(Total Pages):6页时间(Date):2006年11月0
7日
致: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DDDD办事处
关于:AAAAAAAAAAAAAAA公司债权项目
前言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接受贵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债务人AAAAAA AA公司的债务及资产状况进行调查并提供法律意见。
本律师按照法律的规定及委托人招标文件和委托合同约定,对贷款债务人的相关情况依法进行尽职调查,遵循律师职业道德和勤勉审慎义务,就上述委托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委托人已经向本律师提供了相应的不良资产资料,提出了律师尽职调查的具体要求。
在审阅上述资料的基础上,本律师进行了相应尽职调查工作,到当地工商、土地及房产管理等部门调卷查档及征询有关部门和知情人士,收集了相关资料。
本律师的调查工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实:
l、主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诉讼时效、执行时效,保证的方式和效力;
2、主债务人和保证人工商登记资料;
3、主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主要资产状况,即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
物、车辆、股权及其他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4、主债务人和保证人的最近财务报表;
5、与主债务人、保证人有关的诉讼问题、是否存在清收障碍;
6、抵(质)押物基本情况;
7、抵(质)押法律效力;
8、与抵(质)押有关的诉讼问题;
9、关联单位以及其是否依法承担责任和责任范围。
需特别提请注意的是: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受制于相关政府等部
门的许可和配合程度,调查取得的债务人资产等信息可能与实际情况不符,本律师不对此作出保证。
主文
一、主债务人相关法律状态
(一)、主债权的状况
1、主债权的基本情况
债务人AAAAAAAAAAAAA公司与原债权银行发生1笔借款,贷款本金计人民币XXX万元,合同号X年第XXX号,借款期限F年FF 月FF日至FF年F月F1日。
双方于FF年FF月FF0日又签订贷款展期合同,贷款本金为XXX万元,借款期限为9F年9月21日至9 9年9月VV日。
贵办受让的债权转让金额为FFF万元。
债务人为本债权提供了抵押担保。
2、债权转让的有效性分析
该债权原系NNNNNNN所享有的债权,原债权合法有效。
2004年6月28日,NNNNN与中国XXXXX资产管理公司VVV办事处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中国XXX理公司XX办事处依法取得该债权。
2004年11月29日,XXX资产管理公司XXX汉办事处将该债权转让给贵办。
根据国务院2000年11月10日颁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13条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后,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
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债权受让行为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债权转让合法有效。
3、诉讼时效及债权涉诉情况
该债权到期日为AAAA年SS月SS日,根据贵办提供的资料在债权期限届满的2年内,原债权银行没有进行连续有效的催收。
在贵办提供的资料中有SSS年SS月SSS日的特种转帐借方凭证,归还催收利息,但是该凭证未得到债务人的确认,只是原债权银行的内部帐务处理凭证,不能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
在2004年9月,原债权银行及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就上述债权在《湖北日报》上联合发布催收公告主张债权。
2004年11月29日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将该债权转让给贵办,并随后与贵办就上述债权的主债务人和担保人在《湖北日报》上联合发布催收公告主张债权。
但是,本律师认为该债权在转让前已经丧失诉讼时效,故贵办受让的债权诉讼时效不连续,已过诉讼时效。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债权无涉诉情况。
4、债权的可转让性
贵办所有的债权档案资料显示,上述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内均没
有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条款。
(二)主债务人工商登记资料
债务人AAAAAAAAAA公司,住所地为FFFFFFF号。
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FFFFFF经营方式:KKKKKKKKK。
从该企业工商年检档案显示,该企业最近年的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如下:
(三)主债务人的主要资产状况
1、土地使用权
2006年10月,本律师到FFFF国土资源管理局档案查询中心查询,经查询该债务人有一处土地,具体情况为:
2006年10月,本律师到荆州市房地管理局档案查询中心查询, 该债务有如下房产:
2、房屋所有权
3、2006年10月下旬,本律师前往FFF车辆管理所了解借款人车辆登记情况,该管理所主管领导明确表示“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不符合查询的资格,我们只对公检法提供配合查询,车主本人可以查询,律师因办案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后可以查询,材料包括律师证、单位介绍信、法院受理证明原件,同时必须提供确切得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及
车辆号牌”,故无法取得车辆登记情况的有关资料信息。
4、调查人员前往该公司FFFFFFF-1号,该单位正常营业,但是
拒绝接受调查。
二、债权担保的相关法律状态
在借款合同中注明以22666623264号土地做抵押并签订了抵押合同,抵押面积为5FDFFD18平方米,抵押估价3434万,抵押物位于2塔桥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1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在原债权文书中写明。
没有书面合同,但有其他证据证明抵押物或者其权利证书已交给抵押权人的,可以认定抵押关系成立。
但是,由于主债权于2GFSFS年F月FF日已过诉讼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原债权银行并没有在2年的期限内行使担保物权,故已不可能就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总结性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该债权合法有效,但是已过诉讼时效,担保已不能优先受偿,但债务人目前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建议采取措施重新续接诉讼时效来实现债权。
上述有关主债务人、抵押资产等的法律状态的判断和法律意见,是建立在委托人提供的债权转让档案资料和本所律师尽职调查所取得的相关资料基础上而形成的,仅限于出具法律意见的具体作业时点和为配合评估展开的调查,为评估提供调查结果和法律咨询意见。
本法律意见对其他事务不发表任何意见,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委托方之参考,未经本律师事务所及本律师的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或提交给委托方以外的任何方。
本律师事务所及本律师并不对此引发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章)
律师:游本刚
执业证号:170103116879 日期:FFF年FF月FF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