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分层信披走向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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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分层信披走向何方? 文/ 泰奇
前不久,有消息称证监会及股转系统、中国结
算等会管单位正在对挂牌公司进行调研,旨在为新
三板建立具有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
可以说,新
三板建立分层信披机制有一定基础或可行性,应大
胆探索实行。
2017年12月22日全国股转系统发布了一系列
分层及交易制度改革措施、实施细则及管理办法,新
三板分为创新层和基础层,满足三套指标中的任何一
套都可进入创新层,比如其中一套指标体系为“最
近两年的净利润均不少于1000万元、最近两年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股本总额不少于
2000万元”。
截至4月16日,创新层挂牌公司1289家,
基础层挂牌公司10229家。
新三板股票可采取做市转
让方式、竞价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协议转让不
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除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
股票外,其他股票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目前采用集合
竞价挂牌公司的有10128家,做市的有1300家。
新三板挂牌公司数量众多,公司之间各方面情
况差别较大,去年底发布的《股转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细则》,其中就已有了分层信披的机制雏形。
比如第五条规定,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
秘书;基础层挂牌公司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
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
第九条规定,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
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
础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由此看来,对创新层的信披要求,要
高于基础层。
有关部门此次调研的一个问题,就是对挂牌公
司如何实施差异化信披。
按照创新层、基础层分类
来分层信披是一个现成的办法,显然创新层的信息
披露标准要求应高于基础层;按照集合竞价、做市
两种不同转让方式来实施差异化信披也是个办法,
显然集合竞价挂牌公司的信披标准要求要相对高一
些。
不过,前一种分类方式更为合适。
进入创新层
的企业的质量相对要好一些,无论从方便投资者投
资的角度,还是将来新三板可能与创业板建立转板
机制角度,都应推动创新层的信披质量达到相当高
的水准。
若新三板实行差异化信披机制,则可直接发布创新层、基础层两套不同的信披标准要求。
对挂牌公司的信披标准要求越高,企业为此支出的信披成本也越高,进入创新层的企业经营质量相对较好、企业资产体量也达到一定程度,应该能够承受一定的信披成本;而基础层企业有的经营情况一般、有的规模较小,对他们而言,信披标准和信披成本越低越好。
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信息披露差异化,不同类型的公司承担不同的信息披露义务,与证券市场所要求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并不矛盾,恰恰相反,它体现了信息披露的公平与正义,有助于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整个证券市场的效率。
事实上,美国场外柜台交易系统(OTCBB)按资产规模对挂牌公司进行分层,挂牌公司承担与自身能力相当的信息披露义务。
OTCBB 市场中规模最小但数量最多的公司为“较小型报告公司”,其信息披露的负担也最小,在披露时间和披露内容等方面享受不少优惠,此举能降低公司的信披成本。
有关部门此次调研,还可能涉及的一个问题是主办券商在信息披露中的督导义务和责任。
按规定,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这个制度与A 股上市公司信披制度有较大区别。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中介机构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新三板一些挂牌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虚假等情节,这其中主办券商或许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但该如何划分挂牌公司、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或许不能照搬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毕竟两个市场的信披制度大有不同。
《股转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自律管理”章节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规定对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而按《全国股转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自律监管措施包括约见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这些措施对相关主体有一定威慑性。
但相关主体信息披露行为甚至可能构成“违法”,此时就不能局限于新三板自律管理,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应追究相关主体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这也不能有丝毫含糊,也应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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