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用人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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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用人行为,加强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提高人员素质,优化
人员结构,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人员、聘用
人员和其他各类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用人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3. 按需设岗、按岗招聘原则;
4. 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5. 依法依规、规范用人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用人管理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
配合。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招聘
第五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岗位设置标准,根据本单位的工作
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

第六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公开招聘、考试考核等方式进行,确保招
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招聘程序:
1. 发布招聘信息:通过报纸、网络、公告等形式,发布招聘信息,明确招聘条件、岗位职责、待遇等。

2. 报名与资格审查:应聘者按照招聘信息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人事部门进行资
格审查。

3. 考核与测评:根据招聘岗位要求,采用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综合评价等方
式进行考核与测评。

4. 体检与考察:对考核合格者进行体检,并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察。

5. 确定拟聘人员:根据考核、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6. 公示与聘用: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办理聘用手续。

第八条招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 具有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 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招聘过程中,对违反招聘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招聘资格。

第三章聘用与解聘
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解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依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2.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解除聘用合同;
3. 工作人员本人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4. 因工作需要或者本人工作能力、工作表现等原因,经单位研究决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解聘程序:
1. 提出解聘申请:工作人员提出解聘申请,单位予以核实。

2. 调查核实:单位对解聘原因进行调查核实。

3. 审批决定:单位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出解聘决定。

4. 公示与解聘:对解聘决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解聘手续。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
2. 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3.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
4. 积极参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5. 维护单位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秘密。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应当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和工作人员个人发展
需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规定为示例性文本,具体内容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用人行为,保障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促进事业单位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招聘、录用、调配、考核、培训、晋升、辞退、退
休等用人管理活动。

第三条事业单位用人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任人唯贤、人尽其才原则;
(四)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用人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加强人事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人事管理效能。

第二章招聘
第五条本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岗位空缺情况,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

第六条招聘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岗位、数量、条件;
(二)招聘方式、程序和时间安排;
(三)考试科目、内容和方法;
(四)考核标准、程序和结果;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招聘信息应当在本单位内部公告,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招聘程序:
(一)报名:应聘者按照招聘方案的要求进行报名;
(二)资格审查: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考试人员名单;
(三)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考试内容应当与招聘岗位的要求相适应;
(四)考核:对考试合格者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
(五)体检:对考核合格者进行体检;
(六)公示: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七)聘用: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录用
第九条本单位录用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招聘结果,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

第十条录用程序:
(一)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
(二)办理录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三)安排试用,试用期为一年;
(四)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正式录用。

第四章调配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工作需要;
(二)个人志愿;
(三)工作能力;
(四)工作实绩。

第十二条调配程序:
(一)提出调配申请;
(二)组织考察;
(三)提出调配方案;
(四)经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考核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十四条考核内容:
(一)德: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
(二)能:业务能力、工作能力、创新能力等;
(三)勤: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效率等;
(四)绩: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等。

第十五条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
(二)组织实施考核;
(三)进行考核分析;
(四)作出考核结论。

第六章培训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七条培训内容:
(一)政治理论教育;
(二)业务知识培训;
(三)技能培训;
(四)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八条培训方式:
(一)集中培训;
(二)自学;
(三)实践锻炼。

第七章晋升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应当根据工作表现、能力素质、工作需要等因素,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晋升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业务能力强,工作实绩突出;
(三)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和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一条晋升程序:
(一)个人申请;
(二)组织考察;
(三)提出晋升方案;
(四)经批准后实施。

第八章辞退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经教育培训仍不合格的;
(二)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影响工作秩序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辞退程序:
(一)提出辞退意见;
(二)听取本人陈述和申辩;
(三)作出辞退决定;
(四)办理辞退手续。

第九章退休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二十五条退休程序:
(一)提出退休申请;
(二)办理退休手续;
(三)享受退休待遇。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用人行为,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素质,
保障和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事业单位,包括公立医院、学校、科研机构、文
化单位、体育单位、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三条事业单位用人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用人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用人过程的公开透明;
(三)德才兼备原则,注重考察应聘者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
(四)分类管理原则,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任务和岗位特点,实施分类用人管理;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强化责任约束。

第二章用人计划与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用人计划应结合单位发展需要和编制空缺情况,编制年度用人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开选拔: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竞争上岗:在单位内部公开岗位,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工作人员;
(三)聘任制: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采用聘任制方式选拔工作人员;
(四)其他方式: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采取其他用人方式。

第六条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信息:通过报纸、网络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明确招聘条件、报名方式、考试考核办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应聘者按照要求报名,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考试考核:根据招聘岗位要求,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业绩考核等方式进行考试考核;
(四)体检与政审:对考试考核合格者进行体检和政审;
(五)公示与聘用:对体检和政审合格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聘用合同签订: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试用期:聘用人员应当接受试用,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具体期限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正式聘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聘用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聘用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
(三)聘用期限;
(四)工作条件、待遇和福利;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约定事项。

第四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十条年度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
(二)注重实绩原则;
(三)群众参与原则。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内容包括:
(一)德: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
(二)能:业务能力、工作能力、创新能力等;
(三)勤: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出勤情况等;
(四)绩:工作实绩、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等。

第十二条聘期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考核原则;
(二)注重实绩原则;
(三)群众参与原则。

第十三条聘期考核内容包括:
(一)德: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
(二)能:业务能力、工作能力、创新能力等;
(三)勤: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出勤情况等;
(四)绩:工作实绩、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等。

第五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为国家和单位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有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单位规章制度的;
(二)在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损害单位形象和信誉的;
(四)有其他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十六条奖励和处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三)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六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培训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针对性原则;
(二)实用性原则;
(三)系统性原则。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包括:
(一)岗位技能培训;
(二)业务知识培训;
(三)职业道德培训;
(四)法律法规培训。

第七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程序:
(一)退休申请: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向单位提出退休申请;(二)审核批准:单位对退休申请进行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三)办理手续:退休手续办理完毕后,办理退休手续。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XX地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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