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医院、茂名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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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人民医院、茂名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11
【案件字号】(2020)粤行终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江萍苏大清王晓琴
【审理法官】江萍苏大清王晓琴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高州市人民医院;茂名市人民政府;李淑珍;陈魏彪;高州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高州市人民医院茂名市人民政府李淑珍陈魏彪高州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李淑珍陈魏彪
【当事人-公司】高州市人民医院茂名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林谷丰广东雄兴律师事务所;黄茂海广东雄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林谷丰广东雄兴律师事务所黄茂海广东雄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林谷丰黄茂海
【代理律所】广东雄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高州市人民医院;李淑珍;陈魏彪;高州市人民政府
【被告】茂名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上诉人高州市人民医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第三人行政复议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州市人民医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高州市人民医院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22:12:35
高州市人民医院、茂名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粤行终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州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茂生,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谷丰,广东雄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茂海,广东雄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名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袁古洁,市长。

原审第三人:李淑珍。

原审第三人:陈魏彪。

原审第三人:高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春保,市长。

上诉人高州市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茂名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9行初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州市人民医院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称,为节省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请求依法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州市人民医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高州市人民医院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江萍
审判员苏大清
审判员王晓琴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泽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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