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退运或退换货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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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退运或退换货方面的问题
(一)常见知识点积累
1.加工贸易成品退换是指来料、进料加工出口的成品因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境,经加工、维修或更换同类商品复出,需在手册有效期内或作为维修物品申报。
2.欲用进口料件退运方式退运一批有质量问题的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贸易方式下,如果出口监管是B的,需要到商检部门办理出境货物通关单。
3.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的通关口岸必须是当时成品出境口岸。
(二)常见固定回答模式
1.外商独资企业在国外有一批货要办理退运,但此批货早已办理退税与手册核销,且此批货退运后不再补货,请问我司该如何操作退货报关手续?
答:由于你司之前的手册核销和退税手续全部完结,加工贸易手册不能恢复,并且货物进境之后不再出口,你司需按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报关征税进口。
2.企业有一批加工贸易的货物在合同有效期内因品质问题要办理退换货,企业可以按照来料/进料成品退换进行申报吗?在退换进口报关时是否需收取相当
于应该缴纳关税的等值保证金?退运国内的成品复出口的时间期限是否在六个月内必须复运出口?
答:请查看《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查找符合企业自身情况的监管方式。
若你司想按“来料成品退换”方式进行申报,请参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的通知》(署加发〔2010〕244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3.请问原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因料件品质不良,企业想申请退运到原进口国日本,再换成品质好的料件重新进口,也就是说退运之后拿来退运的手册还需再进口
相同品名、相同数量的料件,请问我司以哪种方式来报退运呢?如果是客人订单取消,原进口的料件想退回原进口国,退运之后不再进口,请问用哪种方式来报呢?
答:以“进料料件退换”方式申报;以“进料料件复出”方式申报。
4.我司是做来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一次性塑料密闭产品,由于运输等原因造成部分成品损坏,后经协商决定将该批不合格产品退回,我方再重新发货,应如何申报?
答:请参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的通知》(署加发〔2010〕244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5.我司是广州一家来料加工厂,要从国外退运一批货物回来,请问退运回来的货物再用这本手册出口时是否会影响该手册的成品数量?因为这本手册数量快出
完了。
答:加工贸易成品退换进口后再出口的,不会影响该手册的成品数量。
6.我司日前进口一批料件,后来因客户取消部份定单,因此,日本客户想我司退回部份料件,请问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如何部份退运?需提前申请吗?退运报关时需提供什么资料?贸易方式、征免性质填写什么?退运后手册中相应的料件会自动扣减吗?
答: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退运(换)管理规程》有关规定,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口岸海关凭企业提供的原进口报关单、退换的书面证明或退货协议、加盖企业公章的《海关加工贸易进口货物退运(换)出境审批表》等相关单证直接办理报关手续。
贸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进料料件复出”或“来料料件复出”。
退运出境后手册中相应的料件会自动返还原核扣数量。
7.加工贸易成品退换进口报关时是否需提供中国检验检疫局的检验报告?《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加工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的通知》(署加发{2010}244号}有没有规定?
答:不需提供中国检验检疫局的检验报告.但需要加工、维修或更换的证明材料包括由买方提供的检验证明、国外机构的商检证明等。
8.我司是进出口贸易公司,在2010年2月5日从德国进口一批机柜用加热器,因生产原因,现将这批货做退货处理(已与供货商达成协议,同意退货),这批货的货款已付,请问该怎么操作?增值税和关税能退吗?
答:若你司是以加工贸易料件方式进口,则可以料件退还的方式操作,并不涉及增值税和关税退还问题。
若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退运申报时提供退运协议、原进口报关单以及一般出口报关资料。
9.我司是进料加工型外企,现客户有一批不良品要退回不要了,如果以“进料成品退换”的方式先退回,但这些产品又不会复出,那这份单到时是不是没结关?到时手册核销会有什么影响?有没有其他的方法退回而又不影响到手册核销和收结汇?
答:加工贸易成品退运进境后不在复出境外的,在退运进境环节可按照“退运货物”贸易方式申报进境,报关单备案号栏无需填写手册编号,无需核扣核销手册。
10.请问“进成口退换”方式进口后,是否必须复出口?如要复出口,那复出口最迟期限是多久?
答:加工贸易成品退换是指来料、进料加工出口的成品因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境,经加工、维修或更换同类商品复出,需在手册有效期内或作为维修物品申报。
11.“4600”进料成品退换问题。
以“4600”贸易方式逐单进口后能否分批复出?该方式下报关进口后要不要核销?以“4600”贸易方式进口后,因客户需求变化导致部分销退品无法复出,企业该如何申报?
答:加工贸易企业成品加工出口后,因质量等原因需退回企业加工修理的,可按4400、4600贸易方式办理,成品再次复出时可以分批办理。
报关无需核销。
若成品无法继续复出的,企业可向主管海关申请内销征税处理。
12.元月10日中山石歧转关蛇口出口A进料对口手册第1项产品(B报关单),2月10日出口A手册第2项产品(C报关单),因质量原因现外商要退运B/C报关单第1.2项的部分产品,退运时要用一货柜自皇岗口岸进境转关报关.请问原出境口岸蛇口,现退运口岸皇岗可否?因原来出口报关单B/C的手册号A相同,但日期和报关单号码不同,那么“加工贸易出口货物退运进境审批表”可以用同一份表审批吗?因是加工贸易进料成品退运,海关批“审批表”时国税方面已开了关于退税与否的证明.退回来的成品,因最终客户取消了此部分的订单不再复出,那么最后A手册核销时对此份进境退回的货物所对应的料件是否要征税?可否料件结转?一般贸易退运进境货物复出与否和加工贸易保税成品进境退换复出与否
处理方式是相同吗?
答:申请退运的货物原则上应经原进出口口岸退运进出境,因特殊情况需要从其他口岸退运进境的,可向该口岸申请;办理退运时需视情况提供如下材料:
(1)检验机关出具的检验证明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退货书面证明以及买卖双方关于退货或维修的协议、来往函电等;
(2)原出口报关单证复印件,包括原出口报关单、出口运单、装箱单、合同、发票;
(3)对出口货物退运申请,原出口货物涉及国税部门退税的,需提交国税部门出具的未退税证明或已补税证明(生产企业提交《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外贸出口企业提交《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4)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13.我司09年10月份出口一台车辆,贸易方式为进料对口,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退运回国内,退运时的贸易方式为“进料成品退换”,请问我司退运回来的这台车整改后必须再卖给原来的客户吗?因为原客户现在不想要这台车了,这台车不出口了是否可以?等手册核销的时候,对这台车的料件是否需要补税?
答:因客户拒收等原因,不能复出口的,手册中成品数量予以反核。
如内销,须经主管地海关审批同意后。
具体请与主管地海关加工贸易部门联系办理。
14.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的有一笔退换货,退货进口时进口的方式是进料成品退换,那么换货以后再出口时应该以什么方式报关?
答:再出口时应申报“进料成品退换”贸易方式。
15.我司异地进料加工手册项下,出口到美国的机顶盒,客人收货后,因部分成品有品质问题,需退回加工厂修理后复出口,我司从贵海关办理的退运、复出报关手续,但因“进料成品退换”方式下的复出口,不予出具出口关单退税联,但我司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必须要有复出口报关的关单退税联,否则,不予办理相关退税手续!请予回复,是否在“进料成品退换”方式下的复出口,确实不能出具出口报关单退税联,我司应如何向所属税务部门要回应有的出口退税?
答:原进料加工正常出口报关单已经出具了退税联,“进料成品退换”进口后再“进料成品退换”出口,不能出具退税联,否则同一批货物就享受了2次退税。
16.在“进料成品退换”方式下的进口报关,我司需提供哪些资料文件?在“进料成品退换”方式下的复出口报关,企业又需提供哪些资料文件?
答:凭你司与客户的有关退换的合同、协议,以及原“进料加工”成品出口报关单,直接至口岸海关办理“进料成品退换”进口报关。
待你司修复后,再凭上述
提到的单证,直接至口岸海关办理“进料成品退换”出口报关。
上述操作务必在手册有效期内进行。
17.我司出口货物因进料成品退换贸易方式,复出口时不予签发出口退税联报关单,我司不能办理退税,且被要求征内销税,有很多企业遇到此类问题,但不同地方海关答复不同,请确认是否可以签发出口退税证明联?
答:通常情况下,原进料加工产品正常出口报关单已经出具了退税联,因此“进料成品退换”进口后再“进料成品退换”出口,不能出具退税联。
请你司凭原进料加工报关单退税联办理退税手续,同时随附进料成品退换进口、出口报关单。
18.有一个客户有一批成品出到国外,因质量问题退运到保税区进行维修,工厂想采用(4600进料成品退换)这种方式进到工厂,然后更换相同数量的产品也是采用(4600进料成品退换)这种方式出到保税区,这种操作方式行不行?如果行还要准备什么相关的单证?
答:根据相关规定,如在保税区维修,申请在园区内开展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园区主管海关登记备案。
园区企业所维修的产品及其零配件仅限于来自境外,检测维修后的产品、更换的零配件以及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物料等应当复运出境;如在工厂内已办完维修手续,则对于区外原进口货物需要退运出境或者原出口货物需要复运进境的,不得经过园区进出境或者进入园区存储。
因此,建议完成修理后直接退运出境。
19.我司有已出口至国外的同一产品的几批货,因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客户要求退回工厂返工再出口,而该产品中的一个分装部件无质量问题无须退回,请问以进料成品退换的贸易方式申报进口时是以申报状态归类申报还是与原出口报关单对应的成品归类申报进口?
答:加工贸易成品退换是指来料、进料加工出口的成品因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境,经加工、维修或更换同类商品复出口的监管方式,需为原同类商品的形式。
20.我司原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一批货物至国外,因质量问题,客户要求换货,特别说明此货退换前未办理核销和退税,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退运时应以进料成品退换贸易方式进行进口清关,原出口报关单已被上海海关官员备注上全部退运,货物到达工厂后再次加工处理,复出口时同样以进料成品退换贸易出口,复出口时上海海关只予签发粉红色进料加工专用联报关单,此联只能做核销手册用,不予签发出口退税联报关单,但税务部门坚决要求必须有进
料成品退换贸易方式出口退税联报关单才予以办理退税,请问进料成品退换贸易方式出口是否签发黄色出口退税联报关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的规定,进料成品退换报关单不签发退税联,也不签发付汇联、不使用外汇核销单。
退税事宜具体请咨询国税部门。
请你司凭原进料加工报关单退税联办理退税手续,同时随附进料成品退换进口、出口报关单。
21.我司最近有批货物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运,但是出口时是通过加工贸易手册出口的,此次退运的货物不再出口,那退运时怎么处理,是退到手册里面,还是按一般贸易的方式退运?
答:如你司确认该批货物不再出口,从海关角度来说,在手册有效期内,以“成品退换”的方式退到手册,待手册核销时补税和以“一般贸易”方式征税进口(并非退运)是相同的。
但由于还涉及到外汇、国税等问题,希望你司全盘考虑实际操作。
“成品退换”不签发付汇联。
如果你司已经将原先的出口报关单收汇且办理了退税手续,那只能用“一般贸易”方式征税进口,否则无法付汇。
如果尚未办理收汇、退税手续,则可以按“成品退换”的方式退到手册。
22.我司是外商独资企业,用进料加工手册进口木材进行生产,现由于外商原因,要把以前进料加工的木材退运出去,应如何如何处理?
答:如该料件已经加工处理过的,按“进料料件复出”贸易方式退运出境,退运前需经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的加工贸易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审批表(可向海关受理部门索要),提供有关退运的协议或双方往来函件、料件原进口报关单、装箱单、发票等资料;如果该料件未经过加工处理的,按照“进料料件退换”贸易方式退运出境。
可以直接凭料件原进口报关单、退换的书面证明或退货协议等相关单证直接办理退运出境的报关手续。
23.我司是外资企业,是通过进料加工的贸易方式进口木材生产木地板,木材的商品编码属于4407项的,请问(1)我司用A手册进口木材,而A手册到期要核销,把A手册的木材材料结转到B手册,因国外市场不好,木地板需求减少,要把B手册的部分木材材料退回给外商,我司能否用B手册以进料料件复出的方式退运材料?(2)如能用B手册以进料料件复出的方式退运,我司又要提供什么资料?报关单复印件是否提供余料结转进口的那份报关单,还是其他的报关单?
答:(1)可以。
(2)需提供原进口报关单到口岸海关办理手续。
具体办理情况请咨询口岸海关。
24.我司为进料加工企业,从事电视电子游戏机(加工贸易限制类﹐HS:95041000)加工业务,主要塑料零件都是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购买(以专用零件归入95041000),属于限制类深加工结转料件,现客户需要一些塑料零件作为备品﹐我司是否可以贸易方式[0664]退港﹐然后交给客户?
答:“0664”为“进料料件复出”。
“进料料件复出”是指进料加工进口的保税料件因品质、规格等原因退运,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废料退运出境。
请对照上述规定办理。
26.我司是外资企业,有一本进料加工手册正在执行中,现我司想终止进料加工贸易合同,将合同项下剩余的料件、半成品和成品全部退运出台湾,请问可不可以这样做?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有关规定,从你司反映的情况看:
(1)剩余料件凭原进口的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向现场海关办理“进料料件复出”,监管方式为“0664”;
(2)成品按照正常方式,即“进料料件”出口。
27.我司是一家外资企业,因公司不再从事加贸业务的,能否退运?如能退运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和办理何种手续?收受方不是当初料件出口方是否可以?
答: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手册核销。
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办理退运,原则上料件要求退运出境。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具体以主管海关意见为准。
28.我司现有“进料料件退换”贸易方式进口一批《小型变压器》,其碥码85043190,按海关规定此碥码的管条件是需提供“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请问我司“进料料件退换”贸易方式进口需要提供吗?
答:一般情况下,加工贸易退换进出口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
29.我司是加工贸易企业,货物因品质原因退运回来是否要复出口?如退货回来后再改装出口,应办理什么手续?
答:加工贸易货物以“成品退换”方式进口原已出口的成品,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口,确实不能出口的,按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相关规定办理;对于来、进料加工正在执行的手册或电子帐册项下出口成品因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境,经加工、维修或更换同类商品复出口的,企业可凭成品退换合同在同一手册或电子帐册项下按‘成品退换’方式办理;成品退换过程中用于加工、维修或更换的料件,企业按如下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1)一般贸易征税进口或国内采购;
(2)保税料件用于成品退换的,不纳入工艺性损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