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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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报批程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环监发[2004]330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4.10.10
【实施日期】2004.10.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环保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009年前)》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程序的通知
(新环监发[2004]33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各县(市)环保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环保审批程序,切实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办〔2004〕65号文件《关于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程序的通知》精神(见附件),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和《建设项目分级审批规定》,属自治区各级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律取消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
和报批程序,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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