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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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单位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
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资金占用按占用主体分为产业单位的资金占用和非产业单位的资金占用。

第三条 集团对资金占用采用计划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 产业单位资金占用计划的定义
第四条 资金占用计划是指产业单位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资金总额计划指标。

第三章 产业单位资金占用计划的内容
第五条 产业单位资金占用计划包括核定资本金计划及总部批准借款计划。

第六条 产业单位核定资本金计划是指年初集团公司给各产业单位核定的初始投资额,包括核定长期资本金和核定运营资本金两个部分。

此部分资本金不计算资金使用成本。

核定长期资本金是指集团根据各产业单位的资产负债表上的长期资产
的相关内容,含固定资产、研发支出和无形资产等内容,而核定的资本金额。

核定运营资本金是指集团根据各产业单位资产效率目标计算核定的运营资金额。

第七条 总部批准借款是指经总部批准的各产业单位实际运营资金超过核定运营资本金之间的部分的借款。

总部借款计算资金使用成本。

产业单位总部批准借款计划是指各产业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向集团公司借入的总部批准借款的计划。

第四章 产业单位资金占用计划的使用
第八条 原则上,核定长期资本金根据实际投入计划的执行情况自动追加。

核定运营资本金一年之内不会再做变动。

第九条 除核定长期资本金和核定运营资本金之外,资金使用成本按年利率为10%计算。

产业单位第一季度的总部批准借款免息。

第十条 产业单位若实际运营资金超过核定运营资本金和总部批准借款之和,必须向集团公司申请借款,借款以人民币200万及其倍数为额度进行申请。

第十一条 产业单位向集团公司借入资金从借款计划下发之日起计算资金使用成本,并计入当月损益表中。

第十二条 每月5号前各产业会计根据本产业单位上月末的货币资金余额及本月资金预算情况确定产业单位是否需要追加借款。

需要追加借款的产业单位应提出申请,资金管理部审批同意后由计划管理部下发借款计划并予以执行,并抄送财务管理部备案。

第五章 非产业单位的资金占用计划的定义
第十三条 资金占用计划是指国际公司、营销公司和运服公司为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占用的资金总额计划指标。

第六章 非产业单位的资金占用计划的内容
第十四条 非产业单位的资金占用计划包括备用金、投标保证金和存货。

第十五条 根据业务特点不同,各非产业单位的资金占用计划所包括的内容也不同,具体如下:
国际公司:投标保证金;
营销公司:备用金和投标保证金;
运服公司:备用金和存货。

第七章 非产业单位的资金占用计划的使用
第十六条 非产业单位的资金占用计划每年1月份由财务管理中心资金管理部根据各非产业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定,由运营管理中心计划管理部下达。

第十七条 非产业单位的资金占用计划一经下达,当年不再做调整。

第十八条 各非产业单位以资金占用计划中的额度指标为上限,根据实限需要开展业务。

此部分资金占用不计资金使用成本。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财务管理中心资金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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