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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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幼儿园校车安全,预防交通事故,保护幼儿的生命安全,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四川省各级各类幼儿园校车及其驾驶员、跟车老师、幼儿等
所有相关人员。
第三条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校车管理
第四条幼儿园应建立健全校车管理制度,明确校车使用、维护、保养等环节的责
任人。
第五条幼儿园应购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并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测,确保校车
安全可靠。
第六条校车外观应明显标识校车标志,便于识别和管理。
第七条校车驾驶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持有C1及以上驾驶证,3年以上驾驶经验;
2. 通过交通安全法规、校车安全知识培训;
3. 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第八条校车跟车老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2. 熟悉校车安全知识,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3. 具有责任心和爱心,关爱幼儿。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
第九条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条驾驶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无影响驾驶的疾病。
第十一条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吸毒,不得疲劳驾驶、违章驾驶。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保持车辆整洁,定期检查车辆状况,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四章跟车老师管理
第十三条跟车老师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幼儿安全。
第十四条跟车老师应掌握幼儿基本情况,了解幼儿需求,关注幼儿身心健康。
第十五条跟车老师应监督幼儿上车、下车,确保幼儿安全有序。
第十六条跟车老师应定期对校车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发生校车事故时,驾驶员和跟车老师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确保幼儿安全。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配合事故调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