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综合防尘实施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井下综合防尘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井下综合防尘工作,预防和控
制矿尘危害,保障煤矿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煤矿井下
的综合防尘工作。
第三条煤矿企业是综合防尘工作的责任主体,应
当建立健全综合防尘管理制度,保证防尘设施正常运行,提高矿尘防治水平。
第四条综合防尘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控制矿尘产生和扩散,确保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健康要求。
第二章防尘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井下生产规模、作业场所和作业方式,合理配置防尘设施,确保防尘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运行。
第六条防尘设施主要包括:
(一)井下风流净化设施;
(二)防尘供水系统;
(三)个体防护装备;
(四)防尘监测设备;
(五)防尘宣传教育设施;
(六)其他防尘设施。
第七条防尘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防尘效果。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防尘设施的管理制度,对防尘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防尘设施正常运行。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防尘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提高防尘效果。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对防尘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确保防尘设施达到设计要求。
第三章防尘措施和技术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减少矿尘的产生和扩散。
(一)采用低尘、高效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二)对易产生矿尘的作业环节进行封闭、隔离;
(三)对矿尘进行收集、治理和利用;
(四)加强通风,降低作业场所的矿尘浓度。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采用合理的爆破技术,减少爆破作业产生的矿尘。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防尘培训,提高防尘意识和防护能力。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为井下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个体防护装备,并指导正确使用。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推广应用先进的防尘技术和设备,提高矿尘防治水平。
第四章防尘监测与评价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防尘监测制度,定期对井下作业场所的矿尘浓度进行监测。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发现防尘工作中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防尘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对防尘效果进行公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导致矿尘危害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