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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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发稿日期:2012/05/11)
徐政发〔2011〕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9年)的通知》(苏财综〔2009〕9号)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范围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项目均应缴纳配套费。
经市规划局批准的临时建筑不缴纳配套费。
第三条配套费由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统一征收,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征收本辖区配套费。
市财政、房管、国土、规划、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作。
第四条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是建设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五条配套费应当在申领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其征收标准为105元/平方米。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项目,市建设局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六条建筑层高大于4.5米(含4.5米)、小于6米的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配套费按照标准的150%征收;建筑层高大于6米(含6米)的,配套费按照标准的200%征收;以上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除外。
第七条征收配套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第八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减缴或免缴配套费:(一)大中专院校、中学(含职业中学)、小学、幼儿园(均不含民办及企事业自办单位)的教学楼、图书馆等教学设施减免1/2,食堂、浴室、学生宿舍(不含教师住房)等生活及附属设施减免1/3,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二)卫生系统各医院(不含民办及企事业自办单位)的门诊楼、病房楼配套费减免1/2,非医疗卫生用途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三)部队用于军事目的工程建设项目及部队机关的办公用房配套费免缴,生活及附属设施减免1/2,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四)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含兼顾人民
防空要求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配套费免缴。
(五)市财政全额拨款建设的办公用房配套费免缴,生活及附属设施减免1/2,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六)列入市政府市城建重点工程目录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及市政府确认的非盈利性社会公益项目免缴配套费。
(七)持有市政府“绿卡”的工业技改项目的生产车间免缴配套费,其他部分不免。
(八)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及市财政投资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配套费免缴,配套建设的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九)国家、省政府另有减免配套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减免规定的,项目配套费减免手续由市建设局直接审核办理。
不符合第八条减免规定,但确需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政府研究决定,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市建设局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条建设项目因特殊原因,配套费不能一次性缴纳的,经批准可以分期缴纳。
(一)分期缴纳的项目范围
1.市政府批准分期缴纳的建设项目;
2.市城建重点工程、市重大投资和引资项目;
3.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等10000平方米以上的非开发项目;
4.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开发项目。
(二)分期缴纳款额和时限
配套费分期缴纳的建设项目首次缴费不得少于总款的1/3,缓缴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按批准时间执行,但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缴清。
(三)分期缴纳手续办理
配套费分期缴纳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分期缴纳计划,并签订配套费分期缴纳协议。
配套费分期缴纳的手续,由市建设局负责审核办理。
第十一条根据配套费分期缴纳协议,建设单位应当按时缴清应缴款项;未缴清应缴款项的,有关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市审计局负责对配套费征收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市财政局负责保证配套费征收工作所需经费。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原《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徐政发〔2004〕11号)及《市政府关于规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程序的通知》(徐政发〔2004〕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