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等级评估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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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等级评估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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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等级评估标准(试行)
为切实加强自治区学前教育科学化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 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文件精神,提高全区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一、等级划分
幼儿园办园水平从低到高依次分为五个等级:三级幼儿园、二级幼儿园、一级幼儿园、地(州、市)级示范性幼儿园、自治区级示范性幼儿园。
二、评定标准
评估标准共分4 个 A 级指标,20 个 B 级指标和50 个C 级指标。
每个A 级指标各100 分,并分别赋予了不同权重,实际得分以百分制计算。
A 级指标得分各乘以权重之后的总和即为实际得分,即:
A1×0.25+A2×0.2+A3×0.25+A4×0.30=实际得分。
按实际得分评定幼儿园等级,即,达到50~59 分的评定为三级幼儿园;达到60~69 分的评定为二级幼儿园;达到70~79 分的评定为一级幼儿园;达到80~89 分的评定为地(州、市)级示范性幼儿园;达到90~100 分的评定为自治区级示范性幼儿园(附加分只作为评估参考,不计入总分)。
三、评定方法
全区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各级各类幼儿园组织评估定级。
一、二、三级幼儿园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定级,地(州、市)级示范性幼儿园由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定级,自治区级示范性幼儿园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定级。
各级各类幼儿园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评定等级满两年后,方可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评定上一等级。
A1 办园资格与办园条件(100 分×0.25) (单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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