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暂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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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暂行实施
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布日期】1990.04.15
•【文号】国引办字[1990]59号
•【施行日期】1990.04.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培训
正文
《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暂行实施细则(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1990年4月15日国引办字[1990]59
号)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国办发[1990]4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
第二条《规定》中的国外培训,是指从国内企、事业单位及党和国家机关,选派各类业务(包括技术、管理等)人员到国外或港澳地区对口及有关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学习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及其他业务知识,不包括由国家教委归口管理的向国外派遣留学和进修人员的工作范围。
第三条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归口管理的国外培训工作范围是:
(1)执行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合同安排的国外培训;
(2)执行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或经国务院批准的部、委、直属机构与外方签订的多边和双边经贸、科技、贷款或赠款等协定(议)安排的国外培训;
(3)各地区、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通过友好关系或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与外方签约安排(包括对方出资和我方出资)的国外培训;
(4)由国家引进国外智力专款资助及其他向国务院引进智力办申请立项的国外培训。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三条(1)、(2)所列的国外培训项目,均须报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派出人数、派往国家或地区、在国外培训时间、协定(或合同)名称和文号。
其办法是:各地区、各部门有出国审批权的主管部门在下达含有上述内容的出国任务批件时,经由本地区、本部门的国外培训工作统一归口单位将出国任务批件原件或复印件报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备案。
派出单位凭出国任务批件办理出国手续。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第三条(3)所列的国外培训项目和人员,均须报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其办法是:由项目执行或派出单位填写《国外培训项目、人员审核表》(见附件),由各地区、各部门的国外培训工作统一归口单位签署意见,报有出国审批权的主管部门审批后,送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审核。
国务院引进智力办自收到审核表后十日内给予回复。
经审核同意的项目,由国务院引进智力办下达审核同意件。
派出单位凭出国任务批件和审核同意件办理出国手续。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第三条(4)所列的国外培训项目和人员仍由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审批。
各地区、各部门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向国务院引进智力办报送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项目申请表前,须经有出国审批权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派出单位凭国务院引进智力办的批件办理出国手续。
第七条派往港澳地区的培训项目要在征得国务院港澳办公室或新华社香港分社同意后,分别按本实施细则第四、五、六条办理。
第八条党和国家机关中少数从事宏观经济管理的国外培训项目,由国务院
引进智力办商有关国民经济综合部门直接组织或托有关部门、地区组织。
有特殊需要的国外培训项目,可由有关部门或地区的国外培训工作统一归口单位提出申请,经由省、部级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审批,由国务院引进智力办直接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地区组织。
上述培训项目中,重要的团组由国务院引进智力办报国务院批准方可实施。
第九条跨地区、跨部门的国外培训团组,根据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其成员均须按本人的隶属关系,征得有出国审批权的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组团单位方可按照前述规定办理审核、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十条各地区、各部门凡已成立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的,可确定其办公室或承办机构为本地区、本部门国外培训工作的统一归口单位。
凡未成立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的,可确定一个部门为本地区、本部门的国外培训工作统一归口单位。
归口单位的任务和职能是:
(1)在省、区、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的领导下,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有关单位贯彻实施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国外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
(2)按照《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对本地区、本部门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和协调。
对须报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审核和审批的国外培训项目认真审核,提出意见,并具体办理报送备案、审核及审批等项事宜。
(3)检查国外培训项目的效果及培训人员回国后的学用结合及发挥作用等情况。
第十一条各地区、各部门此前所发有关国外培训工作的文件,凡与《规定》及本实施细则不符者,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和军队可根据《规定》和本实施细则,针对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引进智力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国外培训项目、人员审核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