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滨海新城征地拆迁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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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滨海新城征地
拆迁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5.18
•【字号】钦政办[2011]46号
•【施行日期】2011.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滨海新城征地拆迁工
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11〕46号)
钦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滨海新城征地拆迁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钦州滨海新城征地拆迁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滨海新城征地拆迁工作有序开展,加快推进滨海新城开发建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钦州滨海新城规划范围内土地征收拆迁工作。
第三条钦州滨海新城规划范围内实行“征地、拆迁、收储、建设、安置、保障”一体化工作模式。
第四条钦州滨海新城规划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坚持依法、高效、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成立钦州滨海新城征拆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滨海新城土地征收拆迁工作。
指挥部设在滨海新城管委,下设白石湖、辣椒槌、沙井岛片区征拆指挥部。
其中白石湖片区指挥部主要负责钦南区沙埠镇范围内滨海新城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辣椒槌片区指挥部主要负责钦南区大番坡镇范围内滨海新城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沙井岛片区指挥部主要负责钦南区尖山镇范围内滨海新城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
各片区指挥部实行双指挥长制。
指挥长由钦南区党委或人民政府1名领导和市征拆中心1名领导担任,其中钦南区领导主要负责项目建设推进的协调工作,市征拆中心领导主要负责项目用地的征拆工作。
第六条滨海新城管委负责管理协调钦州滨海新城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征收拆迁工作。
市征拆中心(下称征拆实施单位)作为钦州滨海新城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征收拆迁实施主体,负责用地指标的报请及社保材料的报送;负责与被征收拆迁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相关协议。
项目业主(市土地储备中心、市滨海新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市开投集团公司)负责拨付征拆相关费用。
第七条滨海新城管委根据钦州滨海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建设项目要求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国土资源、住建、海洋、征拆办等相关单位确定征地拆迁的项目及范围。
根据项目征地拆迁范围,钦州滨海新城征拆指挥部下设的各片区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市发改、住建、国土资源、海洋、林业、环保、人社、征拆办等部门按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征拆任务下达后,各片区指挥部必须在6个月内完成“净地”交
付。
“净地”的标准为已签订征地拆迁协议,且无土地纠纷、无阻挠施工的土地。
土地征拆完成后,由征拆实施单位与项目业主办理土地交接手续。
第三章材料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九条滨海新城管委负责组织审核钦州滨海新城范围内征地拆迁材料及统一安排资金拨付。
第十条征拆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或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后报滨海新城管委审核。
第十一条滨海新城管委收到征拆实施单位上报的征拆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后向项目业主发出资金拨付通知,同时告知征拆实施单位。
项目业主收到滨海新城管委的资金拨付通知后,直接把征地补偿款及土地附着物补偿费等款项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
如征拆实施单位上报的征拆材料不符合要求,应一次性告知存在的问题及需补充的材料。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专款专用,由滨海新城管委统筹安排和拨付。
第四章特殊问题的处理
第十三条本章所称的特殊问题是指在土地征收拆迁中涉及的具体的对权属、地类性质、补偿物价值、历史问题等难以界定而又必须及时解决的问题。
第十四条特殊问题处理原则
(一)处理程序符合规定;
(二)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
(三)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
(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特殊问题处理
(一)征地拆迁工作中遇到的特殊问题,涉及价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万元)的,由滨海新城管委研究决定。
(二)涉及价值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特殊问题,即指具有单一性、无类比性的问题,各片区指挥部可自行研究决定后书面报告钦州滨海新城征拆指挥部。
(三)其他涉及影响全局并带有普遍性的重大问题,由滨海新城管委提交钦州滨海新城征拆指挥部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涉及特殊问题的处理决定应有会议纪要。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市征拆中心和滨海新城管委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收集、整理、管理征地拆迁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滨海新城管委应按项目建立专门的财会账簿,依法保管好会计凭证。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由滨海新城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