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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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现金管理,规范现金结算行为,杜绝各种不合理占用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现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三条建立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制度。

不相容职务包括:授权人、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

第四条建立授权批准制度。

明确被授权人的现金审批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等内容。

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经办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第五条被授权人应当根据现金的授权制度进行现金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按照审批人的意见办理现金业务。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授权部门报告。

第六条对大额的现金支付或资金运作,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控制风险的发生。

第三章现金管理
第七条现金的收取范围
1、个人购买公司的物品或接受劳务
2、个人还款、赔偿款、罚款及备用金退回款:
3、无法办理转账的销售收入:
4、不足转账起点的小额收入:
5、其他必须收取现金的事宜。

第八条现金的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
2、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对职工个人的其他支出:
3、支付企业外部个人的劳动报酬:
4、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的价款: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票据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7、向股东支付红利:
8、按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库存现金的限额
1、各级财务部门要结合现金结算量和与开户行的距离合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2、库存限额以不超过两天的开支额为限,具体数额由财务部向主办银行提出申请主办银行核定。

3、核定后的库存现金限额,出纳员必须严格遵守,若发生意外损失,超限额部分的现金损失由出纳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现金内部管理。

1、各级财务部门设立专职现金出纳,按照《现金管理条例》负责管理公司的现金收、付和管理业务
2、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

不得一人办理现金的支付业务,并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3、对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入帐,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帐外设帐或截留收入。

4、对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

5、超过现金支付范围的现金,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6、对库存现金进行不定期的盘点,做到帐物相符,保证现金的安全。

第四章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一条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申请开立或变更银行账户,银行存款的收支要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管理制度,接受银行的监督。

各种银行收付款凭证的款项来源、用途必须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除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外,所有现金都必须存入银行。

经济业务
中发生的资金收付,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都必须要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三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第十四条银行印鉴由各级财务部负责人负责保管,各种结算凭证、有价证券由银行出纳保管。

第十五条出纳员要及时做好银行存款的记帐、对帐工作,月末有未达帐项要及时清理,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十六条出纳人员对与付款有关的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背书转让、注销等必须规范进行,并设立登记薄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第十七条因业务需要在银行新增帐户时,须经公司有关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从银行向用户开出承兑汇票每月只能一次,超过10万元时,需经公司领导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银行间的大额资金调动超过10万元时,须经公司有关领导同意。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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