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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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
一、会议目的
本次股东大会的目的是表决公司重大事项,并宣布投票结果。

二、会议基本条例
1.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讨论会议议程和表决相关议案;
2. 会议应有合法证书出席的股东加以参加;
3. 股东可以表达意见,经投票表决后决议达成,其内容以公司资料记载;
4. 股东代表可凭有效授权证明转让全部或部分权利;
5. 投票的决议应以纸质方式申报,同时要求会议主席明示委托代表投票的意见;
6. 股东大会的投票结果和讨论要记录在公司资料中,同时发布在公司报道中;
7. 除表决议案外,股东大会还可以召集董事会、监事会或管理人员对订购方案、协议和其他重要信息进行讨论。

三、会议程序
1. 股东大会应实行通知制度,至少提前一周依法通知全体股东;
2. 股东大会的开会人数和票数应达到全体股东的3/4(含3/4)以上;
3. 会议上应报出应当投票的议案,应通过投票确定相关事项;
4. 投票前应宣读投票结果,并在会议结束前发布详细投票结果;
5. 投票结果应附有讨论记录,以便核对投票结果。

四、其他事宜
1. 股东大会可邀请监事、管理层及法律顾问参加会议;
2. 统计人数和投票结果复核应有专人承担;
3. 闭会期间要严格守秘,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参与讨论和投票;
4. 股东大会解散后,所有记录应保管备案;
5. 股东大会结束前,应当发出现场会议公报,将结果上传至公司公告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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