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消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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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水利设施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水利管理部门、水利工程建设、水利设施运行、水利工程施工等单位(以下简称“水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水利消防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水利设施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水利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水利单位应当设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三)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监督检查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六)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协调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水利单位应当设立消防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消防安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二)监督检查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四)负责消防档案的管理;
(五)协助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处理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水利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制度;
(二)火灾事故的危害及预防措施;
(三)消防设施设备的操作和使用;
(四)火灾应急疏散和灭火器材的使用;
(五)消防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水利单位应当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消防安全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水利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配置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二)灭火器、消火栓等灭火器材;
(三)防烟排烟系统;
(四)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五)应急广播系统;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
第十四条水利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五章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水利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六条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完好情况;
(三)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四)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五)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记录,并督促相关责任部门整改。
第六章火灾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发生火灾事故时,水利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扑救
和疏散。
第十九条火灾事故发生后,水利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并
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查明火灾原因;
(二)追究相关责任;
(三)总结经验教训;
(四)落实整改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水利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水利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水利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确保水利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为保障水利设施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