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行政例会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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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行政例会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组织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推动行政工作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开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行政例会制度。
第二条行政例会是公开进行的二级行政机关内部会议,是一种重要决策沟通平台和信息交流渠道。
行政领导层可以通过例会方式了解各部门工作情况,研究重大决策问题,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所有行政例会,包括常规例会、专题例会、应急例会等。
第四条行政领导层是行政例会的主要参与者和决策者,行政领导成员需按时参加例会,并对与自己工作相关的事项提供清晰明确的意见。
第五条外界人员可以申请参加行政例会,但需提前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不得干扰会议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例会的记录和决议应当及时进行整理,便于做好记录和后续跟进工作。
第二章会议召开
第七条行政例会应当按照固定的时间、地点和议程召开,议程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八条行政例会的召集人应当提前3天发布召集通知,明确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与会人员。
第九条行政例会的议程应当由召集人根据工作情况和需要确定,并提前发给与会人员。
第十条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守时间严格、纪律严肃,严禁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席。
第三章会议议程
第十一条行政例会的议程应当涵盖本机关各部门工作情况、问题和决策事项的讨论,以及其他相关议题。
第十二条行政例会的议程安排应当充分考虑运转规律和工作重点,确保会议的高效性和实用性。
第十三条行政领导层应当提前准备好各自的工作报告和意见,确保议事案件的信息完整和准确。
第十四条行政领导层应当积极参与和引导讨论,对待与会人员的发言要认真倾听,不得以权力压制他人意见。
第四章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会议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应当真实、全面和准确。
第十六条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议题讨论和决策结果等内容,记录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完成。
第十七条会议记录应当及时进行核对和修订,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章会议决议
第十八条行政例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行政领导成员的表决,决议形式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
第十九条行政例会的决议应当明确各自的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通知。
第二十条行政例会的决议应当依法依规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废弃。
第六章会议评估
第二十一条行政例会的效果与进程应当进行定期评估,为改进会议质量和效果提供参考。
第二十二条行政领导层应当根据会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会议机制和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三条行政例会的评估应当进行定期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建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行政领导层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例会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将在实施中进行适时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六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