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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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 合同。如:保险合同、彩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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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意义 实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若不等价则可
能被撤销或无效。射幸合同一般不能从等价与否 的角度来衡量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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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本约与预约
一、划分标准 以合同的目的和义务是否为了将来签订一
定合同为标准,合同分为本约和预约。 二、本约与预约 (一)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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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法律意义 (一)双务合同适用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不适用 (二)双务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不能 履行时,发生风险负担问题。在单务合同中,因不可 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不能履行时,风险一律由债 务人负担。 (三)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另一方若 已履行合同,则可以请求强制违约方实际履行或者承 担其他违约责任,条件具备时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 同并溯及既往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违约方返还受领的 给付。单务合同一般不适用解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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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分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法律意义 (一)成立的要件不同
诺成性合同仅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性 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为 成立要件。 (二)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
在诺成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 他给付是当事人的义务,违反产生违约责任。 在实践性合同总,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 付不是当事人的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3
第二节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一、划分标准 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相应代价为
标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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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一)有偿合同
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 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买卖、 租赁、保险合同。 (二)无偿合同
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 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 与、借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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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 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
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 以直接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但对于有偿的明显低价 的处分行为,只有在债务人及其第三人在实施交易行 为时有加害于债权人的恶意时,债权人方可行使撤销 权。 (四)有无返还义务不同
如果无权处分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第三人, 第三人若为善意,不负返还原物的义务。若通过无偿 合同转让,原物存在,第三人负返还原物的义务。
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二)本约
履行该预约而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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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一、划分标准 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
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一)有名合同
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 同。 (二)无名合同
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 称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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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 (一)责任的轻重不同
无偿合同中债务人所负的注意义务程度较低; 有偿合同则较高。 (二)主体要求不同
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为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法定代理人同 意不得订立重大的有偿合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 合同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人也可以订立, 但在负返还义务的无偿合同中,仍须取得法定代 理人的同意。
一、划分标准 以是否为订约人自己的利益订立合同为
标准,合同分为为订约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 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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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订约人自己利益的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 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一)为订约人自己利益的订立的合同
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约定并享受利益,第三 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得主张合同权利和追究 合同责任的合同。 (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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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一、划分标准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完
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
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 的合同。 (二)实践性合同
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 需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 合同。如: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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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一、划分标准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或当事人要
求的形式为标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是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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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一)要式合同
是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 的合同。 (二)不要式合同
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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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为订约人自己利益的订立的 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由第三 人取得合同利益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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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意义 (一)明确缔约目的不同 (二)合同的效力范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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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一、划分标准 以合同的效果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
合同分为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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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一)实定合同
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已经确定的 合同。 (二)射幸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
第一节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一、划分标准
以给付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 为标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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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一)双务合同 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即一方当事人之所以负给付义务,在于取 得对待给付。如:买卖、租赁、承揽合同。 (二)单务合同 是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如: 赠与、借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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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意义 实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若不等价则可
能被撤销或无效。射幸合同一般不能从等价与否 的角度来衡量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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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本约与预约
一、划分标准 以合同的目的和义务是否为了将来签订一
定合同为标准,合同分为本约和预约。 二、本约与预约 (一)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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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法律意义 (一)双务合同适用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不适用 (二)双务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不能 履行时,发生风险负担问题。在单务合同中,因不可 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不能履行时,风险一律由债 务人负担。 (三)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另一方若 已履行合同,则可以请求强制违约方实际履行或者承 担其他违约责任,条件具备时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 同并溯及既往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违约方返还受领的 给付。单务合同一般不适用解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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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分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法律意义 (一)成立的要件不同
诺成性合同仅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性 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为 成立要件。 (二)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
在诺成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 他给付是当事人的义务,违反产生违约责任。 在实践性合同总,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 付不是当事人的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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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一、划分标准 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相应代价为
标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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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一)有偿合同
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 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买卖、 租赁、保险合同。 (二)无偿合同
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 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 与、借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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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 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
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 以直接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但对于有偿的明显低价 的处分行为,只有在债务人及其第三人在实施交易行 为时有加害于债权人的恶意时,债权人方可行使撤销 权。 (四)有无返还义务不同
如果无权处分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第三人, 第三人若为善意,不负返还原物的义务。若通过无偿 合同转让,原物存在,第三人负返还原物的义务。
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二)本约
履行该预约而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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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一、划分标准 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
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一)有名合同
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 同。 (二)无名合同
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 称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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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 (一)责任的轻重不同
无偿合同中债务人所负的注意义务程度较低; 有偿合同则较高。 (二)主体要求不同
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为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法定代理人同 意不得订立重大的有偿合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 合同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人也可以订立, 但在负返还义务的无偿合同中,仍须取得法定代 理人的同意。
一、划分标准 以是否为订约人自己的利益订立合同为
标准,合同分为为订约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 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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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订约人自己利益的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 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一)为订约人自己利益的订立的合同
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约定并享受利益,第三 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得主张合同权利和追究 合同责任的合同。 (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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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一、划分标准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完
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
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 的合同。 (二)实践性合同
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 需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 合同。如: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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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一、划分标准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或当事人要
求的形式为标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是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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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一)要式合同
是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 的合同。 (二)不要式合同
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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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为订约人自己利益的订立的 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由第三 人取得合同利益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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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意义 (一)明确缔约目的不同 (二)合同的效力范围不同
15
第六节 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一、划分标准 以合同的效果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
合同分为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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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一)实定合同
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已经确定的 合同。 (二)射幸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
第一节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一、划分标准
以给付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 为标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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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一)双务合同 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即一方当事人之所以负给付义务,在于取 得对待给付。如:买卖、租赁、承揽合同。 (二)单务合同 是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如: 赠与、借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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