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山林征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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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崇阳县山林征收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令)规定,现将崇阳县2022年度第1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范围及现状:涉及征收天城镇鹿门铺村、菖蒲村土地,征收总面积3.9414公顷,全部为林地;征收铜钟乡大岭村土地,征收总面积0.0231公顷,全部为林地。

二、征收目的:县政府组织实施,为了公共事业需要,拟申请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照鄂政发〔2019〕22号文件执行。

1、天城镇天城镇鹿门铺村、菖蒲村为我县Ⅱ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标准为6
2、55万元/公顷,加上青苗补偿费,征地总费246、5346万元;铜钟乡大岭村为我县Ⅳ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标准为59、88万元/公顷,加上青苗补偿费,征地总费1、3832万元。

2、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参照我县制定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崇阳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崇政办函〔2021〕1号)补偿标准,据实结算。

四、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拟采取货币安置和按照鄂政发
〔2014〕53号、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规定实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两种方式安置。

五、其它事项
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期限。

征地公告范围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所在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2、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我县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或者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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