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道真自治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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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道真自治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政府
•【公布日期】2012.03.21
•【字号】道府办发[2012]15号
•【施行日期】2012.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道真自治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道府办发〔2012〕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道真自治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道真自治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盘活农村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城镇建
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13号)、《贵州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黔国土资发〔2010〕125号)和《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遵府办发〔2010〕24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新建中心村、聚居点、集中安置小区等建设用地的地块(即安置地块)以及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
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加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增减挂钩工作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以保护耕地和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引导。
以规划统筹增减挂钩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二)总量平衡。
根据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确保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三)统筹推进。
增减挂钩区域的选择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原则。
(四)自愿民主。
增减挂钩工作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切实维护农民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五)改善民生。
通过增减挂钩工作的实施,不断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村(社区)可实施增减挂钩工作。
(一)在城镇规划区以外,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农村建设用地改造条件。
(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能腾出用于增减挂钩周转的土地且必须用作耕地。
(三)确保建新安置、拆旧整理和农村建设用地改造方案得到村民认同。
第三章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专门办公室。
项目实施乡(镇)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增减挂钩项目的实施。
第六条县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领导小组是全县增减挂钩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增减挂钩工作。
(二)项目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拆旧区调查摸底、安置区选址和建设、旧房屋拆除、土地整理复垦、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等工作。
(三)国土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工程监理、评审、竣工验收、新增耕地确认、增减指标核定、建立增减挂钩项目库、建立增减挂钩指标核定和交易台账等工作。
(四)交通、水利和电力部门负责增减挂钩项目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五)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统筹、使用、监管和项目预算审查等工作。
(六)审计部门负责增减挂钩项目工程量和工程资金审计工作。
(七)农牧部门负责项目拆旧复垦土地的土壤检测和土地质量评定、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参与项目新增耕地检查验收工作。
(八)住建部门负责建新地块选址、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新村建设规划设计及房屋建设质量监管。
(九)信访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增减挂钩项目信访工作。
(十)监察部门负责全程参与项目监督。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七条项目资金严格实行预算、决算制度。
根据增减挂钩工作计划和项目区规划方案确定专项用于拆旧、安置、奖励和土地整理复垦、配套设施建设等项目的资金。
第八条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县级财政垫支,待项目验收后再根据项目净增耕地面积分配比例由县、乡两级财政共担。
第九条增减挂钩周转资金由县财政部门设立增减挂钩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同时尽可能与危房改造、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搬迁、生态移民、异地扶贫搬迁、人饮工程、一事一议等项目资金捆绑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抵扣。
第十条增减挂钩项目所需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按照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分期匹配。
第十一条增减挂钩项目资金拨付。
项目启动时拨付增减挂钩资金总额的50%作为启动资金。
项目建设中根据施工进度拨付,但不超过资金总额的80%。
剩余资金待工程结束并通过上级验收后拨付。
第五章安置标准、范围及方式
第十二条项目区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按照《土地管理法》和《贵州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实行“一户一宅”;严格控制安置面积,需安置的宅基地不超过100㎡/户,圈舍面积不超过30㎡/户(具体安置标准见附件)。
第十三条一宗宅基地如确因原家庭分户后多户共有且户均面积不足130㎡的,对面积不足130㎡的农户不能按户进行安置补偿和奖励。
第十四条符合农村宅基地使用条件但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在提供自愿放弃宅基地建房承诺书并按规定时间拆除地上建(构)筑物的,除享受增减挂钩项目拆旧补偿外,另按1.5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安置奖励。
符合农村宅基地使用条件且选择宅基地使用权安置的农户,其宅基地由所在乡(镇)、村统一规划设计,在享受增减挂钩项目拆旧补偿的同时,按2.5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安置补助(安置标准见附件)。
第十五条项目区内已享受地质灾害、生态移民、异地扶贫搬迁安置等优惠政策的农户,只享受拆旧部分和宅基地整理复垦补偿,不再享受增减挂钩项目安置补偿。
第十六条拆旧区项目涉及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水土保持等工程的,参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2005〕169号)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拆旧区内涉及拆迁房屋的,必须提供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并严格按照拆迁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补偿标准见附件)。
第十八条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一经批复,不得擅自更改。
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严格按程序报批。
第六章检查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中,县领导小组要根据项目区规划进度要求,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顺利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二十条项目竣工后,实施单位要及时向县领导小组提出初验申请,县国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区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后,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申请初验应具备的材料:
(一)初验申请书。
(二)项目区竣工报告,包括项目区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新增农用地情况、耕地面积及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投资预期效益分析、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安排使用和归还情况、新建建设项目用地情况、项目区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项目实施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三)项目区实施规划及项目区实施后的竣工图;项目区实施经费收支情况说明及审计报告、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及有关统计资料。
(四)其他资料。
主要包括省、市、县国土部门对项目区的年度检查考核资料、县级国土部门的核查报告、项目区新建项目供地批准文件等。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县级国土部门要做好项目区成果有关档案管理工作,及时收集整理申报、实施、验收等有关文件、图表、台账、影像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增减挂钩项目列入县政府对乡(镇)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下达增减挂钩项目后备资源调查计划。
对按时完成项目并通过验收的乡(镇),县人民政府将按照验收确认的净增耕地总面积的20%返还增减挂钩指标给该乡(镇)用于城镇建设;对不能按时完成增减挂钩项目的乡(镇),将停止城镇批次用地报批,并由县财政部门在财政体制结算中扣减该乡(镇)相应资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补偿标准
2.增减挂钩项目安置区安置补偿标准
附1:
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