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中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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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中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清洁、
优美、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实
行全面管理、分工负责、师生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范围包括校园绿化、环境卫生、环保教育、公共卫生等方面。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
环境卫生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由校长、分管副校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学校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和相关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监督学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三)定期检查学校环境卫生工作,及时发现问题
并提出整改措施;
(四)组织环境卫生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师生的环
境卫生意识;
(五)定期向校长报告学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各班级负责人是环境卫生管理的
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本班级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全体师生应当共同参与学校环境卫生管理
工作,自觉维护校园环境。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八条校园绿化管理
(一)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绿化建设,提高绿化覆盖率,改善校园生态环境;
(二)学校应当定期修剪绿化植物,保持绿化植物生长良好;
(三)禁止在绿化带内乱扔垃圾、焚烧植物、挖土破坏植被等行为。
第九条环境卫生管理
(一)学校应当保持校园环境卫生整洁,定期清理垃圾,做到垃圾及时分类投放;
(二)学校应当加强公共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公共卫生设施正常运行;
(三)禁止在校园内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等行为。
第十条环保教育管理
(一)学校应当开展环保教育活动,提高师生的环保意识;
(二)学校应当组织师生参加环保实践活动,培养师生的环保习惯;
(三)禁止在校园内进行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一条学校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制止并督促改正。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处罚。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严重违法行为,学校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