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感谢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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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感谢信
精神病人感谢信
给跨省掳人的警方写封感谢信
5月2日的南都社论以《将疯人院当作治理工具的罪恶必须被遏制》为题对该事件进行跟进分析。
笔者以为从标题上看就有失严谨。
治理工具又称为政府工具,治理的主体一般来说是政府,政府该如
何提高自身能力,应对日益复杂的治理局面,是治理工具的主要任务,而管制性工具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
那精神病人该不该管呢?我
想答案不言而喻,精神病院实际上也是政府提供针对特殊人群的公
共产品和服务。
若疯人院为真正的精神病人治疗,并起到一些约束
作用,使其不至于发疯去危害社会,这是完全正当的,也是合法的,并不能称为“罪恶”。
但所谓“被精神脖,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把
精神正常者通过精神病院管制起来,约束其人身自由,那大抵可称
为“罪恶”。
南都社论的这个标题,必须要存在这样的前提,就是
徐武肯定“被精神脖了!从目前的报道来看这存在争议,徐武到底有
没有精神病,现在尚未得到证实。
请特别注意以上“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的条款,这表明刑法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作出了规定。
问题是,我国虽然已经
建立精神病强制医疗制度,但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都没有进一步明
确具体的规定,导致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措施实施时常常会陷入困境,社会防卫和精神病人权利保障之间失衡。
强制医疗制度一直以来没
有配套的实施细则,该如何认定“在必要的时候”?这使得强制医疗
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对精神病人权益保障存在制度隐患。
精神病人作出危险性行为时往往具有突发性,精神病院在应某些部门的要求接受被强制入院者时,不可能有准确的判定。
除徐武外,也有这样的故事:为了避免舆-论监督打击报复,或在重大活动时期,随意扩大强制医疗的范围,把精神健康的公民以患精神病为由强行
送到精神病院进行隔离治疗,并拒绝其出院。
个别医疗机构迫于某
种压力或与作恶者串通,放宽收治标准,不履行收治程序,对明显
缺乏精神病特征的公民强行收治。
这样一来,强制医疗可能成为变
相的拘禁和隔离,演化成侵犯人权的行径。
目前,在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实践中,作出强制决定和执行的机关均是公安机关,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都
是由法院裁决。
徐武有没有精神病?精神病人总是说自己没病,这也
不是媒体或受媒体影响的公众说了算的,来掳人的警-察也许也是听
命的执行者。
在公民个人权利保障面前,调动强力资源甚至使用合
法的暴-力的公权力应如何规制,这不仅仅是医学鉴定与治疗的问题,更关系到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