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工个人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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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教工个人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服务学校管理、教学、科研和教职工个人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校教职工个人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教职工个人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反映教职工个人实际情况。
(二)完整性原则:档案应包含教职工个人从入职到退休期间的各种资料。
(三)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防止丢失、损坏和泄密。
(四)规范性原则:档案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第二章档案内容
第四条教职工个人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政治面貌、学历、学位、职称、职务、工作经历、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二)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获奖情况: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等荣誉证书复印件。
(五)职称评审材料:包括评审报告、评审表、评审结果等。
(六)工作总结:包括年度工作总结、教学成果、科研成果等。
(七)其他相关材料:如入党申请书、出国(境)审批表、请假条等。
第三章档案管理职责
第五条学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教职工个人档案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教职工个人档案的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七条教职工个人负责保管好自己的档案资料,及时更新档案内容。
第四章档案收集与归档
第八条教职工入职时,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其基本信息、学历、学位证书等材料,建立个人档案。
第九条教职工在职期间,各部门应及时将教职工的获奖情况、职称评审材料、工作总结等资料报送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十条教职工退休时,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其退休手续、退休证等材料,归档至个人档案。
第五章档案查阅与借阅
第十一条教职工本人可随时查阅自己的档案。
第十二条外部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教职工档案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查阅。
第十三条教职工个人档案的借阅,需经本人同意,并由档案管理部门办理借阅手续。
第六章档案安全与保密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档案库房的安全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教职工个人档案内容。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岗位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无损。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