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推行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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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推行养老服务机构责
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南政办[2014]113号
【发布部门】南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15
【实施日期】2014.09.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者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推行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政办〔2014〕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南平市推行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实施。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5日
南平市推行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
(2014年9月15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省、市的有关实施意见,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保监局、福建省老龄办《关于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闽民福〔2014〕306号)精神,着眼于增强我市养老服务机构防范风险能力,有效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保障水平,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决定在全市试行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多方参与原则。

政府推动,保险公司、养老服务机构等多方参与、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工作,提高养老服务机构意外责任的风险化解能力。

(二)低保费、保人数、统一投保原则。

统一投保、统一保险方案、统一赔付标准,努力使保障范围更广更全面,保险费用更趋合理。

二、保险范围
经批准设立的、取得合法资格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福利中心、敬老院、光荣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爱心护理院等)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凡有入住老人的公办养老机构要全部参保,暂未入住老人的公办养老机构按一定基数参保(具体基数由当地民政部门与承保公司协商确定)。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主要保障范围如下:
(一)意外伤残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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