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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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巢政[2002]32号
【发布部门】巢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9.02
【实施日期】2002.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市财政局、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关于〈巢湖市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07年5月25日)废止
巢湖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巢政[2002]32号2002年9月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地方政府统筹和融资投入的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性投资项目及其它市级重点项目。

第二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招标确定。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委)代表市政府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决策管理,投资委办公室(以下简称投资办)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投标的管理和监督工作:(1)审核招标申请、招标文件和标底;(2)组织和参与开标、评标、定标活动;(3)核准招标结果;(4)监督合同签定和执行。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不便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须经投资委批准后,方可进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由招标人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凡具备条件的单位均可以申请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由招标人邀请3个以上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参与投标。

第六条招标人应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文件,经投资办审核后报投资委批准。

招标文件应当详细说明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

第七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报投资委同意,并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变更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备法定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章投标
第九条依法设立的勘探、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法人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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