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私车公用”问题的最新口径汇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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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私车公用”问题的最新口径汇总】一...
一、企业所得税口径
1. <厦门> 如签租赁合同且取得租赁发票,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过路费、汽油费、停车费等等),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
2. <河北> 企业因业务需要,可以租用租车公司或个人的车辆,但必须签订6个月以上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汽油费、修车费和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3. <江苏> 企业员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租赁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4. <北京> 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
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 <山西> 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提示】因各地执行口径不统一,建议企业在实际执行时,与主管税局沟通并提供完整的税务资料。
二、个人所得税口径
1. <河北> 个人报销的汽油费、修车费、路桥费应计入个人所得。
2. <厦门> 若合同约定,汽油费、停车费、维修费属于车辆租金收入的一部分,该部分收入应并入租金收入,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该部分不属于租金收入,是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由员工先垫付,再报销的费用,则不作为个人应税所得。
3. <北京> 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
【小结】企业凭相关合同及代开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租赁费时应按“财产租赁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