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敲诈勒索罪无罪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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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敲诈勒索罪无罪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至高的立法机关:
面对今天上海市一审法院对我当事人李某和他在2015年11月27日涉嫌犯下敲诈勒索犯罪一案的审判,我代表当事人提出
上诉,申请改变原判,要求宣判无罪。

根据证据,事实是:当事人李某在2015年11月27日向B公
司经理发出起诉状,要求其立即支付欠账款20万元,并提出
暴力威胁,但李某实际上并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去实施敲诈勒索,而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运用法学原理来要求对方支付欠款,因此,他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

此外,本案中,当事人李某并未实施暴力,也并未犯有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敲诈勒索犯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勒索他人财物,或者勒索他人做某种不正当行为的行为;而当事人李某的行为则明显不在此范围内,故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犯罪”,应宣判其无罪。

上述事实和理由,表明当事人李某没有构成敲诈勒索犯罪,望法院以依法独立审判为原则,以公正审判为目的,加以慎重考虑,撤销一审宣判,宣判当事人李某无罪。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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