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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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第三条劳务派遣用工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劳务派遣单位的选择与确定
第四条选择劳务派遣单位时,应当审查其资质、信誉、服务能力等方面的情况,确保其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和良好的服务质量。
第五条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内容。
第六条定期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评估,对其服务质量、履约情况等进行考核,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要求其整改,必要时解除劳务派遣协议。
第三章被派遣劳动者的招聘与录用
第七条被派遣劳动者的招聘工作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本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招聘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本公司的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面试、体检等程序,确保录用人员符合岗位要求和身体健康条件。
第九条被派遣劳动者录用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
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本公司同岗位劳动者的工资标准确定,并由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
第十一条本公司应当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十二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本公司同岗位劳动者同等的福利待遇,如节日福利、年终奖金等。
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在本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作表现优秀或者为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五章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病假、产假、陪产假、丧假等休息休假权利。
第十六条本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被派遣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章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
第十七条本公司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八条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和掌握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的,本公司应当协助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被派遣劳动者的岗位管理与培训
第二十条本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并对其进行工作任务分配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使其熟悉工作流程、掌握工作技能,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二条鼓励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本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八章被派遣劳动者的退回与解除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本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劳务派遣协议:
1、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的;
2、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
3、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章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规章制度由本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