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案件法律条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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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常见案件法律条文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的各类案件的法律法规。
以下列举了一些常见案件的法律条文,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
二、合同纠纷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侵权纠纷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条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责任的减轻和免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侵权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侵权责任:
(一)受害人故意;
(二)受害人重大过失;
(三)第三人过错。
第五条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四、婚姻家庭纠纷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三十三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零八十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五、劳动争议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设立,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五十二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设立,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六、交通事故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
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七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
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总结
以上列举了常见案件的法律条文,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
这些法律条文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这些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请务必依法行事,遵循法律规定。
第2篇
一、合同纠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侵权纠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条侵权责任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和程度。
第四条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
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婚姻家庭纠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条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体谅。
第五条结婚、离婚、收养等事项,依照法律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
互相体谅。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四、劳动争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
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
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四条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劳动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
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交通事故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
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没有交通信号灯的,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
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
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八十四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在记录交通事故现场、固定证据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六、知识产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他人的专利权。
第四条专利申请和专利权的取得,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第五条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表权;
(二)署名权;
(三)修改权;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五)复制权;
(六)发行权;
(七)出租权;
(八)展览权;
(九)表演权;
(十)放映权;
(十一)广播权;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
(十三)改编权;
(十四)翻译权;
(十五)汇编权;
(十六)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七、刑事案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
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犯罪分子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第六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无期徒刑。
第七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
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
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
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
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的
诉讼权利。
第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
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四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人的诉讼权利。
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五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七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七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