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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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中的用语使用。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

第三条【核心原则】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应严格依法、公正公平,注重法律法规的引用和解释,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第四条【术语定义】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行政强制和其他行政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处罚、改正等管理活动。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是基本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不得滥用职权。

第六条【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公开执法行为,不得保护和偏袒违法当事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公正公平地进行处理。

第七条【预防为主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加强预防工作,提高事故和违法行为的防范意识,在事前做好预防工作的基础上,再进行执法监管。

第八条【信息共享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信息共享与协调合作,及时掌握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信息,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理。

第三章执法用语
第九条【指导性用语】指导性用语是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明确、具体、明确的交流方式。

指导性用语应当简洁明了、准确明确。

第十条【告知性用语】告知性用语是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明确告知法律规定、执法依据、权益和义务等相关内容的交流方式。

第十一条【劝诫性用语】劝诫性用语是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劝诫、告诫、警示等工作的交流方式,以引导、规范或纠正行为。

第十二条【处罚性用语】处罚性用语是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宣告法律规定的处理结果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交流方式。

第四章行政执法程序用语
第十三条【立案决定】执法人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决定时,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有关立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权益义务等内容。

第十四条【立案通知书】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发出立案通知书时,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有关立案的内容,如立案依据、违法事实、相关证据等。

第十五条【听证会】执法机关组织听证会时,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听证的事项、程序、权益义务等内容,并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

第十六条【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调查的目的、方式、事项等内容,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罚款决定】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决定时,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有关罚款决定的内容,如罚款依据、数额、缴纳方式等。

第十八条【强制执行】执法机关进行强制执行时,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执行的方式、时间、地点等内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假公济私,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行政执法程序。

第二十条【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可以使用合法、规范的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现场的证据和过程,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文书要素】执法机关制作的行政文书应当准确、明确、合法有效,包括标题、内容、签章、日期等要素,并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权益义务。

第二十二条【立案审批程序】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立案审批程序,明确责任人、审核程序、时限、结果通知等内容,并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权益义务。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责任】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应当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确保执法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二十五条【规范宣传教育】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水平和素质,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增强执法人员的规范意识。

第二十六条【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采取法律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公开执法结果。

第二十七条【生效期】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解释权】本规范由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总局负责解释。

(完)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范本(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指引制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指的是政府部门依法对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处罚等行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程序执行执法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严格遵守执法纪律,文明执法。

第五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正、透明,依法行使监督、检查、处罚等职权,维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隐患排查,引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应当注重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执法行为
第八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出具执法文书,包括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第九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说明执法身份和执法事由。

第十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执法行为进行录音、录像或者拍照,确保执法过程的真实记录。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公正、严肃地履行职责,不得破坏安全生产设施,不得索要或者收受贿赂。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执法秘密,不得泄露执法信息和被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尊重和保护被检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侮辱、殴打等不当行为。

第三章执法程序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前,应当制定执法计划,明确执法目标和任务。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执法职责时,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调查取证措施,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听取被处罚方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依法向其告知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执法行为记录在案,并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八条被处罚方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四章执法责任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公正、严格履行职责,不能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禁以权谋私,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五章监督机制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上级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接受执法效果评估。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公开执法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良好的执法形象。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保护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打击报复。

第二十九条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指引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指引解释权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范本(三)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增强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平、文明执法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和追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

第五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的内容包括执法程序、法律条文适用、调查取证、处罚决定、听证程序等。

第二章执法程序
第六条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示、听证、调查取证、听证报告、决定执行等程序。

第七条执法机关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程序环节,加快案件处理速度,提高执法效率。

第八条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听证程序。

对于需要进行听证的案件,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第九条执法机关应当公示执法结果,公开行政执法的过程和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法律条文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执法。

第十一条执法机关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进行查清并予以记录,对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十二条执法机关在决定处罚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适当的处罚,保障处罚决定的合法和公正。

第十三条执法机关应当指导和帮助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第四章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执法机关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收集、固定、保管、鉴定相关证据。

第十五条执法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调查手段,如询问当事人、收集物证、勘验现场、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等,以获取充分的证据。

第十六条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依法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注重协议、勘验、鉴定人证兼重,形成证据文件,并经当事人确认和签字。

第五章处罚决定
第十八条执法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执法机关在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当场出示证件,依法告知相关人员所涉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和处罚情况。

第二十条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执法告知。

第二十一条执法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诉,并告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第六章听证程序
第二十二条执法机关在依法进行听证时,应当事先通知听证的时间、地点、内容,告知被听证方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十三条执法机关应当组成听证组,并由组织人员主持听证活动。

第二十四条被听证方在听证活动中有权陈述意见、申辩理由,对执法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辩驳。

第二十五条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听证活动的程序,进行记录,形成听证报告,并据此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七章处理执法纠纷
第二十六条对于执法机关的违法执法行为,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申诉。

第二十七条对于执法机关的不当行为,当事人有权向行政纠纷调解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上一级行政机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追责。

第三十条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公开执法信息,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评议。

第三十一条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对严重违法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纪律处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指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编后语】以上是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的范文,旨在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这些用语可以作为示范,供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参考使用,确保执法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

同时,这些用语也可以作为参考,供广大群众了解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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