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销售电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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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销售电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青价格[2009]232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11.23

【实施日期】2009.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销售电价的通知

(青价格[2009]232号2009年11月23日)

青岛供电公司,各区、市物价局、供电公司: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销售电价的通知》(鲁价格发〔2009〕218号)规定,现将我市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关系。2008年8月,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二、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省规定,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4分钱。

三、根据国家、省规定,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暂用于解决电网企业“一

户一表”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

四、适当提高电网销售电价。

1、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作调整。

2、进一步优化电价结构。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收取标准提高到28元/千伏安/月,按最大需量收取标准提高到38元/千瓦/月;将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各电压等级间的差价,调整为千瓦时1.5分钱。

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

五、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供电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区、市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六、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附件:

青岛市城乡分类销售电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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