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销售电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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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市内四区管道燃气入网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市内四区管道燃气入网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市内四区管道燃气入网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11.21•【字号】青价格[2006]211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市内四区管道燃气入网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价格〔2006〕211号2006年11月21日)市内四区管道燃气经营单位:为促进管道燃气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经营用气的需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对市内四区管道燃气收取入网费。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管道燃气入网费标准(一)居民用户1、新建住宅管道燃气入网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18元,由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缴纳。

2、已建住宅由用户自愿申请安装管道燃气,其入网费标准为每户1255元,由用户一次性缴纳。

(二)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入网费按用户设计日用气量一次性缴纳,其标准为:1、工业生产用户、福利院和养老院等福利机构、托幼园所、学校食堂以及其他非营业性用户按每立方米不高于200元由燃气供需双方协商确定;2、酒店、宾馆及其他营业性用户按每立方米不高于400元由燃气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管道燃气入网费的收取和用途(一)管道燃气入网费由政府许可经营的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在市内四区各自的经营范围内,按照上述入网费标准的规定收取。

(二)管道燃气入网费主要用于自气源厂站沿市政道路至单位用气户建筑红线止和至住宅楼建筑红线止的燃气管线及小区调压站等燃气设施建设。

三、居民用户室内管道燃气安装工程费仍按青价字[2003]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87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87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87号)各市物价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要求,结合我省居民阶梯电价试行情况,现就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范围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实行范围为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即“一户一表”用户。

实行阶梯电价的城乡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一个房产证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电力公司为居民家庭安装的电表为一“户”。

(一)单独使用一块电能表,且对应一个房产证明(或宅基地证,下同),认定为“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二)单独使用一块电能表,因历史原因没有房产证明的居民用户,如果户口簿地址与用电地址相同的,认定为“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三)共同使用一块电能表,同一用电地址对应着多个房产证、或两个及以上户口簿的住宅,认定为“合表”居民用户。

(四)因历史原因,一户居民的一处住宅在电力公司登记有两个及以上单独装设电能表用电情况的,可以暂按电能表分别执行阶梯电价,但应逐步归并为一个房产证明或一处住宅对应一块电能表。

(五)存在其他用电性质的居民用户,其居民生活用电部分按照“一户一表”对待。

二、执行周期阶梯电价按年度为周期执行。

全年分档电量按月度电量标准乘以月份计算,执行相应分档的电价标准。

山东居民用电价格收费标准2024

山东居民用电价格收费标准2024

山东居民用电价格收费标准20242024年山东居民用电的价格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能源政策和山东省的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调整。

以下是具体的收费标准:一、电价区划划分根据山东省的用电情况和能源发展策略,将山东分为城镇和农村两个电价区划。

城镇电价区划适用于城市居民和工商业用户,农村电价区划适用于农村居民和农业生产用电。

二、城镇电价标准1. 城镇居民生活用电:根据居民用电的峰谷分时电价制度,峰电价为0.75元/千瓦时,谷电价为0.35元/千瓦时。

2. 城镇工商业用电:工商业用户的电价按照用电峰谷分时制度执行,工业峰电价为0.60元/千瓦时,谷时电价为0.30元/千瓦时。

商业峰电价为0.65元/千瓦时,谷时电价为0.35元/千瓦时。

三、农村电价标准1. 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农村居民生活用电采用阶梯电价制度。

每月首次使用50度(含50度)以下电量,电价为0.50元/千瓦时;超过50度的部分,电价为0.60元/千瓦时。

2. 农业生产用电:对于农业生产用户,按照用电的峰谷分时制度执行,峰电价为0.55元/千瓦时,谷时电价为0.25元/千瓦时。

四、电量计量和结算所有用户的电量计量和结算均采用智能电能表进行实时监测和计量,用户每月按实际用电量进行结算,定期收到电费账单并缴纳相应费用。

五、能源优惠政策为鼓励居民节约用电和使用清洁能源,山东省将推出一系列的能源优惠政策。

例如,居民使用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的,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电费补贴;购买能效等级高的家电产品的居民,可以获得一定的购买补贴。

六、用户权益保障山东省将建立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确保用户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用户对电费计量、收费标准等方面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并及时得到解决。

综上所述,2024年山东居民用电的价格收费标准根据不同用电需求和能源政策制定,满足了居民生活和工商业生产的需求,并通过能源优惠政策激励居民节约用电和使用清洁能源,保障了用户的权益。

七、能源发展与环境保护2024年山东省居民用电价格的调整不仅考虑了居民用电需求和能源消耗,还充分体现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山东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876号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山东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876号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山东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山东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876号2000年7月4日)山东省物价局、电力局:为了适当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决定在整顿电价、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按总体上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原则,适当调整山东电网电价水平。

经商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山东省暂实行分地市的统一销售电价,严禁在国家批准的销售电价外另行加价。

同时,要创造条件逐步缩小各地市之间的电价价差,最迟在2001年实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

在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前,农村到户电价暂由山东省物价局按照《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9]1024号)有关规定核定。

二、核定山东电网新投产电厂上网电价(含税,下同)为:石横电厂一、二期工程平均每千瓦时0.41元,威海电厂3、4号机每千瓦时0.3764元,山东国际电源开发股份公司所属邹县电厂、十里泉电厂和莱城电厂1号机平均每千瓦时0.3364元(其中,邹县电厂1-4 号、十里泉电厂1-5机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504元),日照电厂1号机每千瓦时0.3764元,长岛风电每千瓦时0.9元。

另外,核定2000年投产的日照电厂2号机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764元,具体执行时间根据山东省改革还本付息电价腾出空间的情况另行确定。

三、由于银行利率下调及发电燃料价格下降,影响山东省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低1分钱。

各有关电厂的具体降价幅度由省物价局核定,报我委备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健全和完善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等有关规定,决定逐步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规范各类销售电价的适用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一)将销售电价由现行主要依据行业、用途分类,逐步调整为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分类,逐步建立结构清晰、比价合理、繁简适当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体系。

(二)将现行销售电价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个类别。

(三)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调整,要考虑用户及电网企业承受能力,分步实施,平稳过渡。

二、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

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

青岛供热收费标准

青岛供热收费标准

青岛供热收费标准青岛市供热收费标准是由青岛市物价局制定并执行的,旨在合理确定供热服务的收费标准,保障供热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根据《青岛市居民集中供热管理办法》,青岛市对居民集中供热实行计量供热和固定供热两种方式,下面将分别介绍这两种供热方式的收费标准。

一、计量供热收费标准。

计量供热是指按照用户实际使用的热量进行计量和收费。

青岛市计量供热收费标准按照《居民集中供热计量计费办法》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 热量计量收费标准,根据用户使用的热量进行计费,收费单位为元/千瓦时。

具体收费标准会根据季节、气温等因素进行调整,用户可通过青岛市物价局官方网站或物价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最新的收费标准。

2. 固定收费,除了按热量计量收费外,还包括一定的固定收费项目,如基本热力费、管网维护费等。

这些费用是按照固定标准收取,不随用户热量使用量的增减而改变。

3. 缴费方式,用户可选择预付费或后付费的方式进行缴费,具体缴费方式由供热公司和用户协商确定。

二、固定供热收费标准。

固定供热是指按照固定的面积或套数进行收费,不考虑用户实际使用的热量。

青岛市固定供热收费标准根据《居民集中供热固定计费办法》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 单位面积收费,按照用户所在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收费,收费单位为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会根据季节、气温等因素进行调整,用户可通过青岛市物价局官方网站或物价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最新的收费标准。

2. 单位套数收费,按照用户所在房屋的套数进行收费,收费单位为元/套。

具体收费标准同样会根据季节、气温等因素进行调整,用户可通过相关渠道查询最新的收费标准。

3. 缴费方式,固定供热同样可以选择预付费或后付费的方式进行缴费,具体缴费方式由供热公司和用户协商确定。

总结。

青岛市供热收费标准根据不同的供热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用户在享受供热服务的同时,也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收费标准。

同时,供热公司也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青岛电费收费标准

青岛电费收费标准

青岛电费收费标准青岛电费收费标准2023年今年,青岛市将全面实施电价市场化改革,为此制定了新的电费收费标准。

根据规定,2023年起,青岛市工商业用电最高电价调整为1.2元/千瓦时,最低电价为0.8元/千瓦时,而生活用电最高电价调整为0.8元/千瓦时,最低电价为0.4元/千瓦时。

对于工商业用电方面,新的电价收费标准将实行基础电价、峰时电价和谷时电价。

其中,基础电价不含税不超过1元/千瓦时,而峰谷电价上限不得超过基础电价的1倍。

这一调整将有助于优化工商业能源结构,激发企业节能降耗的积极性。

而在生活用电方面,新的电价收费标准将基于电力需求的峰谷差等特征,实行不等价电价。

具体来说,当日电能有前一日相同的高峰负荷和谷负荷时,平时电价、高峰电价、谷时电价分别为基础电价的1.2倍、1.7倍和0.4倍。

这种动态设置的电价收费标准将更加符合消费者实际用电需求,让居民们在用电方面更加节省成本。

青岛市2023年的电费收费标准将更加科学化、公正化和多元化,这有助于提高市场化改革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同时也有利于优化城市能源结构,加强能源保障与节能减排工作。

农村用电收费标准2023年2023年农村用电标准如下:第一级是210度以下的用户,电费是在0.59元每度;第二级是210度以上400度以下的用户,电费比第一级要多收0.05元;第三级是400度以上的用户,电费比第一级要多0.3元,就是0.8元一度。

因此,农村电费2023年的收费标准是根据用电量分档收费,每度电收费标准为0.3元/度。

西安阶梯电费收费标准2023年据西安市发改委公布,2023年起将实行新的阶梯电价政策,居民生活阶梯电价每度电分为4档次,最高价为1.2元/度。

西安市发改委公布的数据显示,自2023年1月1日起,西安市将实行新的居民生活阶梯电价政策。

根据新政策,居民用电每度电分为4档次,对应电费分别为0.52元、0.72元、1元和1.2元。

其中,首档电价对应的电量为20度/月,第二档电价对应的电量为20-50度/月,第三档电价对应的电量为50-100度/月,第四档电价对应的电量为100度以上/月。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11.01•【字号】青价格[2005]179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青价格[2005]179号2005年11月1日)各区、市物价局、城市建设局、财政局,市供热办公室:2004年以来,煤炭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并在较高价位运行,致使我市集中供热成本提高较大,影响到供热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

为有利于供热企业的正常发展,保证用热户的用热需要,本着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市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市市内四区现行集中供热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集中供热价格。

居民类采暖用热价格由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4.00元调整为26.40元;非居民类采暖用热价格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4.00元调整为26.40元。

非采暖(生产)用热价格,按流量计费的由现行每吨123.00元调整为135.00元,其中,转供的由现行每吨113.00元调整为124.00元;按热量计费的由现行每吉焦49.00元调整为54.00元,其中,转供的由现行每吉焦45.00元调整为49.50元。

热源厂销售给热力公司热源的结算价格由现行每吨78.50元调整为86.00元(见附件1)。

二、调价执行时间与计费方式。

调整后的非采暖(生产)用热及热源厂销售给热力公司热源的结算价格从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采暖用热价格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对居住整套房屋使用面积2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居民用热户,从2005年11月16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居民类采暖用热价格。

2005年-2006年采暖期的采暖用热收费(不含居住整套房屋使用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居民用热户),采取两个价格段与对应集中供热天数分别计费一次收缴的办法(见附件2)。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销售电价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销售电价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销售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1.23•【字号】青价格[2009]232号•【施行日期】2009.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销售电价的通知(青价格[2009]232号2009年11月23日)青岛供电公司,各区、市物价局、供电公司: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销售电价的通知》(鲁价格发〔2009〕218号)规定,现将我市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理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关系。

2008年8月,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二、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省规定,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4分钱。

三、根据国家、省规定,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暂用于解决电网企业“一户一表”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

四、适当提高电网销售电价。

1、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作调整。

2、进一步优化电价结构。

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收取标准提高到28元/千伏安/月,按最大需量收取标准提高到38元/千瓦/月;将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各电压等级间的差价,调整为千瓦时1.5分钱。

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

五、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供电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

各区、市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六、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

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附件: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7分钱;除农业生产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1分钱、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8分(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83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余类别用电0.4分钱。

青岛商业电费收费标准

青岛商业电费收费标准

青岛商业电费收费标准青岛市商业电费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制定的,旨在合理确定商业用电的收费标准,保障电力市场的稳定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商业用电是指工商业、服务业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电力消费。

以下是青岛市商业电费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商业电费的计费方式。

青岛市商业电费的计费方式主要采用阶梯电价和谷时电价两种方式。

阶梯电价是指按照不同阶梯用电量的不同价格进行计费,用电量越大,电价越高。

谷时电价是指在晚上和节假日等谷时段使用电力的单位,可以享受较低的电价。

二、商业电费的收费标准。

1. 阶梯电价。

青岛市商业用电的阶梯电价分为多个阶梯,不同阶梯的电价不同。

通常情况下,第一阶梯用电量在300千瓦时以内,电价为0.5元/千瓦时;第二阶梯用电量在300-500千瓦时,电价为0.6元/千瓦时;第三阶梯用电量在500-800千瓦时,电价为0.7元/千瓦时;第四阶梯用电量在800千瓦时以上,电价为0.8元/千瓦时。

2. 谷时电价。

青岛市商业用电在谷时段使用电力的单位,可以享受较低的电价。

具体的谷时电价为0.4元/千瓦时,谷时段为每天的晚上22:00至次日凌晨6:00,以及法定节假日全天。

三、商业电费的结算方式。

商业用电的结算方式主要有预付费和后付费两种方式。

预付费是指用户预先购买一定量的电力,使用后进行补缴或补购;后付费是指用户在使用电力后,按照实际用电量进行结算,每月末进行电费结算并缴纳相应费用。

四、商业电费的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商业用户节约用电,青岛市还制定了一些商业电费的优惠政策。

比如,对于节能改造和使用高效设备的商业用户,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电费减免或补贴;对于在谷时段集中用电的商业用户,可以享受谷时电价优惠等。

五、商业电费的监督管理。

青岛市商业电费的监督管理由当地的电力部门负责,主要包括对商业用户的用电行为进行监测和核查,确保电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同时,对于违规用电或者恶意逃费的商业用户,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青岛电费收费标准2023年

青岛电费收费标准2023年

青岛电费收费标准2023年
青岛市电费收费标准是由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制的,从2000年起
开始实行。

根据青岛市电力公司提供的最新数据,2023年的电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居民用电计费标准:
1.阶梯电价制度:每户低于150度(含150度)按每度0.45元计算;
150~400度(含400度)按每度0.58元计算;400~800度(含800度)按每
度0.75元计算;800度以上按每度0.95元计算。

2.季节性电价制度:夏季(6月~9月)将第一档阶梯提高至200度,第四档阶梯单价提高至1.2元。

二、非居民用电计费标准:
1.普通工商业电价:每度0.8元。

2.大工业电价:每度0.6元。

3.农业生产用电:每度0.3元。

4.公用事业、非盈利机构:每度0.6元。

5.城市轨道交通用电:每度0.38元。

三、其他费用:
1. 基本电费:按照接入电网容量收取,每千瓦每月3.5元。

2.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环保税、附加费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收取。

本标准采用混合算法,每年根据国家能耗、电力成本、环保等指标进行调整。

以上仅为参考,具体收费标准以青岛市电力公司的官方公告为准。

青岛市阶梯电价标准

青岛市阶梯电价标准

青岛市阶梯电价标准一、青岛市阶梯电价标准的背景和目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电能作为一种重要的能源,已广泛应用于工业、商业和居民生活。

然而,随着电力需求的增加,电力供应压力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提高电力使用效率、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青岛市采取了阶梯电价的方式。

阶梯电价的目的是通过提高电价,促使用户节电,减少高耗电设备的使用,优化用电结构,推动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更好地平衡供需关系,提高电网的稳定性,减少能源浪费,降低环境压力。

二、青岛市阶梯电价标准的构成三、青岛市阶梯电价标准的具体内容1.基本阶梯:用电量在0-120度之间的部分属于基本阶梯。

基本阶梯电价较低,此阶段主要是覆盖用户的基本用电需求,如照明、电视等小功率家用电器。

2.中间阶梯:用电量在120-200度之间的部分属于中间阶梯。

中间阶梯电价较基本阶梯略高,此阶段主要是覆盖用户的日常家庭用电需求,如空调、洗衣机等中小功率家用电器。

3.高级阶梯:用电量超过200度的部分属于高级阶梯。

高级阶梯电价较中间阶梯显著提高,此阶段主要是鼓励用户节约用电,减少高耗电设备的使用,如电暖器、电热水器等大功率家用电器。

除了以上三个阶梯外,青岛市还实行峰谷电价政策。

峰谷电价是指在特定的时间段内,对用电量进行特别优惠,以吸引用户在低峰时段使用电能。

这样不仅可以使电网负荷平衡,还能通过分时用电的方式进一步节约能源。

四、青岛市阶梯电价标准的效果和意义阶梯电价的实施还能引导用户合理使用电能,优化用电结构,推动能源的结构调整。

通过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增加清洁能源的使用,进一步降低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总之,青岛市阶梯电价标准的实施,对于促进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充分发挥阶梯电价的调控作用,引导用户节约用电,提高用电效率,才能真正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良性互动。

2023年电价调整通知(通用5篇)

2023年电价调整通知(通用5篇)

2023年电价调整通知(通用5篇)2023年电价调整通知篇1各市物价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为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促进陆上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效率,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30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陆上风电上网标杆电价20xx- 20xx年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上网标杆电价为每千瓦时0.60元(含税,下同)。

20xx年核准的为0.58元。

项目两年核准期内未开工建设的,不执行该核准期对应的标杆电价。

20xx年前核准但于20xx年底前仍未开工建设的,上网电价按0.60元执行。

二、我省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一)光伏电站20xx年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上网标杆电价为每千瓦时0.98元。

20xx年以前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但于20xx年6月30日前仍未全部投运的,上网电价按0.98元执行。

(二)分布式光伏1、“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xx38号)规定,项目所发全部电量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按照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2、“全额上网”模式。

项目发电量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按照我省光伏电站上网标杆电价收购。

3、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并网发电之日起,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有关程序、管理办法支付电费,省物价局不再批复具体项目上网电价。

三、其它事项(一)未尽事宜,按照发改价格〔20xx〕304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附加补贴结算的监管,确保相关价格政策执行到位。

山东省物价局20xx年2月5日2023年电价调整通知篇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xx-20xx)》关于风电、光伏电价20xx年实现平价上网的目标要求,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促进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可再生能源法》,决定调整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政策。

青岛 电费收费标准

青岛 电费收费标准

青岛电费收费标准青岛市的电费收费标准是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的,主要由电力公司负责制定和执行。

电费收费标准是指在不同用电量情况下,用户需要支付的电费金额,下面将详细介绍青岛市的电费收费标准。

一、居民用电费收费标准。

青岛市居民用电费收费标准主要根据用户的用电量来确定,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同阶梯的用电量对应不同的电费单价。

具体来说,居民用电费按照以下阶梯收费:1. 每月用电量在170度及以下的部分,按照0.52元/度的价格计费;2. 每月用电量在171度至800度的部分,按照0.62元/度的价格计费;3. 每月用电量在801度至1200度的部分,按照0.72元/度的价格计费;4. 每月用电量超过1200度的部分,按照0.82元/度的价格计费。

以上是青岛市居民用电费的收费标准,用户根据自己的用电量来计算实际需要支付的电费金额。

二、工商业用电费收费标准。

对于工商业用户来说,青岛市的电费收费标准也是根据用户的用电量来确定的,但是价格和居民用电费有所不同。

工商业用电费的收费标准如下:1. 每月用电量在500度及以下的部分,按照0.58元/度的价格计费;2. 每月用电量在501度至3000度的部分,按照0.68元/度的价格计费;3. 每月用电量在3001度至10000度的部分,按照0.78元/度的价格计费;4. 每月用电量超过10000度的部分,按照0.88元/度的价格计费。

以上是青岛市工商业用电费的收费标准,同样是根据用户的用电量来计算实际需要支付的电费金额。

三、农村用户用电费收费标准。

对于农村用户来说,青岛市的电费收费标准也是根据用户的用电量来确定的,但是价格和居民用电费有所不同。

农村用户用电费的收费标准如下:1. 每月用电量在150度及以下的部分,按照0.48元/度的价格计费;2. 每月用电量在151度至800度的部分,按照0.58元/度的价格计费;3. 每月用电量在801度至1200度的部分,按照0.68元/度的价格计费;4. 每月用电量超过1200度的部分,按照0.78元/度的价格计费。

青岛工业用电收费标准

青岛工业用电收费标准

青岛工业用电收费标准青岛市工业用电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地方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合理确定工业企业用电价格,促进工业经济健康发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青岛工业用电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青岛市工业用电收费标准主要包括基本电费和力调电费两部分。

基本电费是指工业企业按照用电量和电压等级确定的基本收费,力调电费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电力部门的力调电费政策确定的收费。

基本电费是工业企业用电的基础费用,力调电费是根据电力市场供求关系和季节性调峰、调谷等因素确定的电费。

其次,青岛市工业用电收费标准根据不同行业和用电特点划分了多个电价档次。

一般来说,大型工业企业用电量大,电压等级高,属于高电压大工业用户,电价相对较低;中小型工业企业用电量较小,电压等级低,属于低电压小工业用户,电价相对较高。

此外,钢铁、化工等高能耗行业的工业企业,其用电成本较高,电价也相对较高;而轻工、纺织等低能耗行业的工业企业,其用电成本较低,电价也相对较低。

再者,青岛市工业用电收费标准还考虑了季节性因素和用电时间分段。

夏季是用电高峰期,电价相对较高;而冬季是用电低谷期,电价相对较低。

同时,工业企业在高峰时段用电,电价也相对较高;在低谷时段用电,电价相对较低。

最后,青岛市工业用电收费标准还考虑了能源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政策。

对于采用清洁能源、实行节能措施、开展能效改造的工业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电价优惠政策,鼓励工业企业节能减排,推动工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青岛市工业用电收费标准是根据用电特点、市场供求关系、季节性因素和能源政策等综合因素确定的,合理的收费标准有利于激发工业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工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希望工业企业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用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实现可持续发展。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电价的通知(2011)-青价格[2011]46号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电价的通知(2011)-青价格[2011]46号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电价的通知(2011)正文:----------------------------------------------------------------------------------------------------------------------------------------------------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电价的通知(青价格[2011]46号2011年5月31日)各区、市物价局,青岛供电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97号)规定,现将我市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1、山东电网统调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45分钱(驻青重点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详见附件1),新投产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219元。

未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机组(未获得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脱硫设施验收合格文件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 1.5分钱。

地方公用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45分钱。

2、宁东送我省电量落地价格调整为每千瓦时0.4137元。

二、调整销售电价1、山东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29分钱,扣除居民生活用电等不提价电量后,大工业、中小化肥生产、一般工商业、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3.07分钱。

调整后我市分类销售电价具体标准见附件2。

2、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三、执行时间1、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自2010年1月1日起每千瓦时提高0.18分钱,自2011年4月10日起每千瓦时提高2.27分钱。

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和企业自备机组自用有余上网电价按上述标准的80%同步调整。

宁东送我省电量落地价格调整自2011年4月10日起执行。

2、销售电价调整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青价格[2008]241号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青价格[2008]241号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青价格〔2008〕241号2008年10月31日)各供热企业及有关单位:为缓解煤炭价格大幅上涨给供热企业带来的困难,确保冬季用热,维持供热企业的正常运营,根据《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依法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居民采暖用热价格由26.40元/平方米使用面积调整为30.40元/平方米使用面积。

托幼园所、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采用集中供热方式采暖的用热价格按居民采暖用热价格执行。

二、非居民采暖用热价格按面积计费的由26.4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调整为38.2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按热量计费的由54元/吉焦调整为82.66元/吉焦。

以上价格为最高限价,供用热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限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三、非采暖用热按热量计费的基准价格由54元/吉焦调整为82.66元/吉焦。

供用热双方可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在上下浮动2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四、按流量计费价格可根据按热量计费价格换算执行。

五、分户计量试行价格。

分户计量试行价格分为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其中,基本热价为12.16元/平方米使用面积,计量热价为36.25元/吉焦。

试行分户计量的居民用户也可按非分户计量价格缴纳热费。

六、各供热企业要严格执行供热价格政策规定,保证供热质量,对违反价格规定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电业局关于调整我市电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电业局关于调整我市电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电业局关于调整我市电价及有关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电业局
•【公布日期】2000.09.18
•【字号】青价工[2000]261号
•【施行日期】2000.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电业局关于调整我市电价及有关问题的
通知
(青价工[2000]261号2000年9月18日)
各市(区)物价局、供电(电业)局:
现将山东省计划发展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电力工业局文件《关于公布全省2000年电价调整方案的通知》(鲁价工发(2000)2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居民用电价格自2000年10月1日起按实际抄见电量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二、其他用电价格按省规定自2000年7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过去已抄表结算的,按规定的提价额每千瓦时1.27分补收差价。

三、各趸售县(市)售电价格按鲁价工发(2000)269号文件公布的电价表执行。

四、农村用电最高限价和结交价格在现行电价基础上,居民用电每千瓦时提高1分,其他用电按本次电价调整额由各市区物价局、电业局(供电公司)重新核定,并报我两局备案。

附件一:山东省计划发展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公布全省2000年电价调整方案的通知》(鲁价工发(2000)267号)(略)附件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公布趸售县电价表的通知》(鲁价工发(2000)269号)(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新建居民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新建居民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新建居民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新建居民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新建居民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试行)的批复QJZ〔2022〕号:7月30日30, 2022青岛供电公司:我方已收到贵公司《关于核实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请示》(国电函[2022]130号)。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试行新建商品房供电配套设施工程收费的函》(省物价[2002]168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回复如下:一、住宅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范围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是指高压t接箱起至一户一表箱止的所有供电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

包括高压t接箱、高压进线、变配电站(不含征地、拆迁、建房费用)、低压线路、低压t接箱、一户一表箱等以及线路基础、土建工程。

供电部根据供电配套项目的专业规划,负责统一设计、施工、维护和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期为配电设施提供房间和通道。

二、供电容量基准配置标准1.基本配置:每户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时,按4kw配置;100平方米及以上为6kW至150平方米;面积大于150平方米的按8-10kw配置。

2.小区内的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w配置。

3.其他房屋、设施可根据设计要求确定供电容量配置。

三、收费标准(一)基本配置收费标准普通商住楼、商业楼、办公楼按建筑面积90元/平方米收费。

经济适用房的居住面积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5元收费。

(二)特殊配置收费标准根据基本配置的收费标准:1.住宅每户每提高供电配置容量1kw,收费标准提高10%。

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要求每平方米50w的标准配置供电容量的,收费标准按容量比例提高。

2.小区内车库、车棚、垃圾转运站等公建设施若要求低于每平方米50w的标准配置供电容量的,其收费标准按容量比例降低。

3、社区公益设施(养老院、公立幼儿园、小学、中学、居委会办公室、环卫设施用房、路灯管理站)可按商品房收费标准减免20%。

2023青岛电费收费标准表

2023青岛电费收费标准表

2023青岛电费收费标准表2023青岛电费收费标准表_分时电费收费标准2023电费可以分为居民用电、农业用电、工业用电和商业用电,不同用途的电费是不相同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青岛电费收费标准表,如果喜欢请收藏分享!2023青岛电费收费标准表山东省居民用户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第一档:电量每户每月210度及以下,电价不变,执行每度0.5469元;第二档:电量每户每月210-400度之间,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每户每月400度以上,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3元。

以此折合成年度计算,也就是说,“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按电网企业抄表周期正常交纳电费,年用电量2520度及以下执行电价为每度0.5469元;2520-4800度部分执行第二档电量加价标准,为每度0.5969元;超过4800度部分执行第三档电量加价标准,为每度0.8469元。

2023家用电电费收费标准居民用电收费标准:1、每月家庭用电210度及以下的用户:电费为0.59元/度;2、每月电费210-400度的用户:电费是0.64元/度;3、每月用电量超过400度的用户:电费是0.89元/度。

我国电价没有统一标准,各个地区有所区别,且电费多少钱一度并不是固定的,很多地区采用阶梯定价,使用电量档次决定电价。

分时电费收费标准20232023分时电费收费标准每个地区不一样,可根据所在地发布的公告为准。

这里列举重庆市分时电费收费标准:2023年5月16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重庆市居民分时电价机制有关情况的通告,其中通告了《重庆市居民分时电价机制》。

(一)执行范围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且具备分时表计计量条件的“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和居民充电设施用户。

(二)分时电价1.高峰时段:11:00—17:00、20:00—22:00,在平段电价基础上提高0.10元/千瓦时。

2.低谷时段:00:00—08:00,在平段电价基础上降低0.18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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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销售电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青价格[2009]232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11.23
【实施日期】2009.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销售电价的通知
(青价格[2009]232号2009年11月23日)
青岛供电公司,各区、市物价局、供电公司: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销售电价的通知》(鲁价格发〔2009〕218号)规定,现将我市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关系。

2008年8月,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二、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省规定,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4分钱。

三、根据国家、省规定,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暂用于解决电网企业“一
户一表”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

四、适当提高电网销售电价。

1、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作调整。

2、进一步优化电价结构。

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收取标准提高到28元/千伏安/月,按最大需量收取标准提高到38元/千瓦/月;将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各电压等级间的差价,调整为千瓦时1.5分钱。

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

五、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供电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

各区、市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六、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

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附件:
青岛市城乡分类销售电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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