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混班组劳务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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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混班组劳务分包合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合同标的。
本合同标的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分包范围包括:基础砌筑。
墙体砌筑。
屋面工程。
防水工程。
地面工程。
第二条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元(大写,元)。
第三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从[开始日期]至[结束日期]。
第二章分包人义务。
第四条人员派遣。
分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按时派遣具有相应资质和技能的工人进场施工。
分包人负责工人的安全管理,确保其遵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施工质量。
分包人负责所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规范及验收标准要求。
分包人应及时进行自检和互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条施工进度。
分包人应按照计划进度表合理安排施工,确保工程按时保质完成。
分包人应及时向总承包人汇报施工进度,并及时提出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材料供应。
分包人负责所分包工程所需材料的采购和供应,材料质量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分包人应及时向总承包人提供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
第八条安全文明施工。
分包人应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分包人应为工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并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劳资关系。
分包人负责与所派遣工人建立劳资关系,包括工资发放、社会
保险缴纳等。
分包人应保证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拖欠或克扣工资。
第十条分包转包。
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
第三章总承包人义务。
第十一条施工场地提供。
总承包人应按时提供分包人施工所需的场地、工具和辅助材料。
第十二条技术指导。
总承包人应提供分包人施工的技术指导,及时解决分包人在施
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三条质量验收。
总承包人负责分包工程的质量验收,并及时向分包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四条进度控制。
总承包人应督促分包人按照计划进度表施工,并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五条材料验收。
总承包人负责分包人供应材料的验收,确认材料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工程款支付。
总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
第四章结算与付款。
第十七条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分包人应向总承包人提交结算资料,结算金额按合同约定计算。
第十八条付款。
总承包人应在收到结算资料后,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第五章合同违约。
第十九条分包人违约。
分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派遣工人、保证施工质量、遵守安全文明施工规定或按进度施工的,总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整改,并可扣留工程款直至违约行为得到纠正。
分包人未按时向总承包人提供材料质量合格证明的,总承包人有权拒绝使用该材料,并责令分包人更换合格材料。
分包人未按时提交结算资料或提供虚假结算资料的,总承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并可追究分包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总承包人违约。
总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技术指导或验收不及时、不公正的,分包人有权要求总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总承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分包人有权要求总承包人支付
利息,并可中止施工。
第六章合同解除。
第二十一条合同解除。
分包人严重违约或丧失履约能力的,总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并可要求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总承包人严重违约或丧失履约能力的,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并可要求总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争议解决。
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
双方均应对本合同以及施工过程中获得的对方技术秘密和商业信息保密。
第二十四条不可抗力。
如果因不可抗力事件(如地震、洪水、战争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签署人:
分包人(盖章):
总承包人(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