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贵阳市国土资源共同管理责任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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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贵阳市国土资源共同管理责任机制
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筑府发[2009]92号
【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30
【实施日期】2009.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贵阳市国土资源共同管理责任机制的实施意见
(筑府发〔2009〕9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颁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以下简称《15号令》),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落实违反土地管理规定
行为处分办法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85号)等文件精神,为建立我市国土资源共同管理责任机制,结合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成立贵阳市国土资源共同管理责任机制领导小组。

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监察局、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或者建设、房管、安监、发展改革、城市综合执法、环境保护、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林业绿化、电力、供水、供气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市级国土资源共同管理责任机制的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负责对我市落实国土资源共同管理责任机制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检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负责各项日常工作。

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政策法规或执法部门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二、具体内容
贵阳市市级国土资源共同管理责任机制具体是指贵阳市各职能部门及相关企业在国土资源管理(土地、矿产)中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乡(镇)、办事处在国土资源共同管理责任机制中的责任由区、县(市)国土资源共同管理责任机制明确。

三、职责分工
根据《15号令》、(国办发〔2007〕71号)和(黔府办发〔2009〕85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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