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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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
正文:
----------------------------------------------------------------------------------------------------------------------------------------------------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
(黔府发〔2010〕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节能减排、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是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大变强的必然要求。
我省能源、矿产等资源丰富,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淘汰落后产能与促进经济增长的关系,抓住当前经济发展中的有利时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策引导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克服畏难情绪,增强工作主动性,坚持依法行政,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突出重点领域,强化责任考核,切实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目标任务
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发〔2010〕7号文件的总体要求和具体目标任务,结合《贵州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工作实施方案》,于2010年4月底前制定完善我省重点行业实施方案或计划。
各市(州、地)要按照省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摸底调查,不得隐瞒、虚报。
近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安排是:
电力行业: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贵阳电监办、省能源局、贵州电网公司、各发电集团提出淘汰小火电机组的工作计划。
煤炭行业:在已实施小煤矿关闭的基础上,2010年底前再关闭79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煤矿。
由贵州煤监局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省能源局等部门提出淘汰企业名单和实施方案。
建材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水泥湿法窑生产线(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坚决取缔无证水泥生产线;2012年底前,淘汰窑径3米以下的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直径3米以下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除外);2012年前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
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质监局制定水泥行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
焦炭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淘汰计划。
钢铁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
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质监局制定实施方案。
有色金属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100千伏安及以下电解铝小预培槽;淘汰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淘汰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淘汰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
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制定淘汰计划。
黄磷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7200千伏安以下的生产装置;2011年底前,淘汰尾气和炉渣未全部综合利用的7200-10000(不含)千伏安生产装置。
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淘汰计划。
铁合金、电石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
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研究制定加强行业准入动态管理的办法,防止落后产能死灰复燃,对达不到行业准入标准的企业实施淘汰。
三、强化政策约束和激励机制
(一)严格市场准入。
严格按照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
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
通过兼并重组、上大压小,充分利用淘汰企业的土地存量,发展循环经济等新型工业化项目,淘汰落后产能。
(二)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作用。
进一步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优胜劣汰功能;加大差别电价
执行力度,推行差别排污费试点等配套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加速我省落后产能的退出。
(三)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省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
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不提供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依法撤回已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供电部门依法停止供电。
(四)继续执行财政奖励机制。
积极争取国家奖励资金,继续安排省级资金给予支持,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要安排相应配套资金,统筹安排技术改造等资金,引导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升级改造。
加强部门协调配合,重点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职工安置,确保资金在淘汰落后产能中取得实效。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充实调整我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建立和完善省、地、县三级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制,确保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要根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经济发展形势及国家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目标任务,结合产业升级要求及各市(州、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市(州、地)。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紧制定限制落后产能企业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改造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市(州、地)认真贯彻执行。
(三)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要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区,落实到具体企业,及时将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
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四)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五)实行问责制。
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参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
改不到位的地区,实行新建、技改项目区域限批,一切要素不予倾斜支持,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加强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舆论宣传,加强各地区、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七)加强动态管理。
有关部门要及时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对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标准的修订,对工作进行相应调整并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