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网络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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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因网络诈骗一案,被省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徐某某,男,出生于某年某月某日,汉族,住省光山县某乡某村。
现就读于某市某学院某系,大学四年级学生。
因涉嫌诈骗于2012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份,被告人徐某某通过QQ对话谎称自己能提供事业单位招录考试答案和作弊笔,骗取了县城*镇刘某某的信任。
同月20日,刘某某通过县工商银行向徐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号上转存8000元钱后,徐某某关闭手机,并将其QQ号码从好友中删除,致使被害人无法与其联系。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犯罪证据如下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二人的聊天内容、通话记录、银行卡交易情况和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相关证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请求我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未作辩解。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系在校学生,系初犯、偶犯、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案情分析]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单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于判决生效五日内缴纳)
作案工具OPPO牌A100型直板手机及华硕笔记本电脑各一台,予以没收。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