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室相关工作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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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督导室工作,提高教育督导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确
保教育督导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育督导室是负责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各
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相关单位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三条教育督导室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开展工作。
(二)客观公正原则: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确保督导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三)科学规范原则: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范的操作程序,提高督导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民主公开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确保督导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教育督导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五条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相关单位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三)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整改,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四)组织开展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对教育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
(五)建立健全教育督导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和发布教育督导信息。
(六)组织开展教育督导人员的培训和业务交流。
(七)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督导检查
第六条督导检查分为全面督导、专项督导和随机督导。
第七条全面督导是指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相关单位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专项督导是指对某一特定领域或问题进行深入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随机督导是指对某一单位或某一事件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督导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教育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二)教育资源配置和利用情况。
(三)教育教学质量。
(四)教师队伍建设。
(五)学校管理。
(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七)校园安全。
(八)其他需要督导检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督导检查的程序:
(一)制定督导检查方案。
(二)组建督导检查组。
(三)开展实地督导检查。
(四)撰写督导检查报告。
(五)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章督导评估
第十二条教育督导评估分为综合评估和专项评估。
第十三条综合评估是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相关单位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的评估。
第十四条专项评估是对某一特定领域或问题进行的深入评估。
第十五条督导评估的程序:
(一)制定评估方案。
(二)组建评估组。
(三)开展评估工作。
(四)撰写评估报告。
(五)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章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教育督导室建立健全教育督导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收集、整理、发布和利用的规范化、自动化。
第十七条信息管理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信息收集: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相关单位的教育工作进行信息收集。
(二)信息整理: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
(三)信息发布:及时发布教育督导信息。
(四)信息利用: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数据支持和决策依据。
第六章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教育督导室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一定的教育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四)具备良好的写作能力和计算机操作技能。
第十九条教育督导室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
第二十条教育督导室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教育督导室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平时考核主要考核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成效。
第二十三条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工作人员的工作实绩和贡献。
第二十四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
育或相应的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制度共八章二十九条,旨在规范教育督导室工作,提高教育督导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教育督导工作的有效开展。
各级教育督导室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切实履行职责,为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教育督导室工作,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确保教育督导工作科学、规范、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育督导室是负责本地区教育督导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教育
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教育法律法规、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教育督导室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公正公平原则: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督导检查时,坚持
公正公平,客观评价,确保督导结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2. 科学规范原则:严格按照教育法律法规、政策、计划进行督导,确保督导工作
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 服务指导原则:以服务为导向,加强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
指导,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4. 依法依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督导工作,维护教育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二章督导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教育督导室由主任、副主任、专职督导员和兼职督导员组成。
第五条教育督导室主任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任命,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报上级教
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教育督导室专职督导员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招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
技术职称,熟悉教育业务,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七条教育督导室兼职督导员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聘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教育实践经验。
第八条教育督导室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3.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
4. 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熟悉教育业务。
第三章督导内容与方法
第九条教育督导室督导内容主要包括:
1. 教育法律法规、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情况。
2.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工作。
3. 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4. 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
5. 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6.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十条教育督导室采取以下方法进行督导:
1. 文件审查: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了
解其工作情况。
2. 问卷调查:通过问卷调查,了解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工作情
况和学生、家长对教育工作的满意度。
3. 走访考察: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其工作
情况。
4. 座谈交流: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负责人进行座谈交流,了解
其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
5. 专项调研:针对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调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6. 现场观摩: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现场观摩,了解其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章督导程序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室督导程序如下:
1. 制定督导计划:根据年度督导工作要点,制定督导计划,明确督导时间、内容、方式和对象。
2. 组建督导组:根据督导内容,组建督导组,明确各组职责和任务。
3. 开展督导工作:督导组按照督导计划,开展督导工作,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
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督导检查。
4. 撰写督导报告:督导组根据督导情况,撰写督导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 落实整改措施: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整改措施,进行
跟踪督促,确保整改到位。
6. 总结经验教训:对督导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督导工作
水平。
第五章督导结果与应用
第十二条教育督导室督导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三条教育督导室督导结果应用于以下方面:
1. 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价。
2. 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工作进行奖惩。
3. 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
4. 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工作进行宣传。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仅为示例,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育督导室的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教育督导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教育督导室全体工作人员,以及参与教育督导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教育督导室工作以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为指导,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服务基层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督导室工作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教育督导室设立主任、副主任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教育督导室主任职责:
1. 负责全面领导教育督导室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教育督导政策、法规和计划;
2. 组织制定教育督导室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3. 协调处理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 指导、监督、检查教育督导室工作人员的工作;
5. 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第七条教育督导室副主任职责:
1. 协助主任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2. 负责组织制定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和总结报告;
3. 组织开展教育督导评估、调查、咨询等工作;
4. 协调教育督导室与相关单位、部门的关系;
5. 指导、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八条教育督导室工作人员职责:
1. 负责教育督导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
2. 负责教育督导评估、调查、咨询等具体工作;
3. 参与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和总结报告的起草;
4. 负责教育督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
5. 完成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九条教育督导工作流程如下:
1. 确定督导对象和内容:根据国家教育督导政策、法规和计划,结合实际情况,
确定督导对象和内容。
2. 制定督导方案:根据督导对象和内容,制定详细的督导方案,包括督导时间、
地点、方式、人员等。
3. 组织实施督导:按照督导方案,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督导工作,确保督导工作顺
利进行。
4. 督导结果汇总:对督导过程中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汇总、分析,形成督导报告。
5. 反馈与整改:将督导报告提交给被督导单位,要求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6. 总结与评估:对督导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督导效果,为今后的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参考。
第四章工作要求
第十条教育督导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1. 严守政治纪律,坚决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 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不谋取私利;
3. 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教育督导工作质量;
4. 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5.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或传播未经批准的信息。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室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类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二条教育督导室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三条教育督导室工作人员的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内容包括:
1. 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 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
3. 工作作风和团队协作;
4. 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第十四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解聘。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为示例性文本,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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