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 年10 月27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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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户外广告设置条例
1994 年10 月27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分别对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禁设情况和规划管理作出原则性规定。
1987 年10 月26 日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
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
”
1992 年6 月28 日国务院第101 号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于1995 年12 月8 日制定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了户外广告的管理规定细则,并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
上海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依据
上海市在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方面也颁布了不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991 年10 月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问题的通知》,这是上海市对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较早的一个规范性文件,当时牵头的管理部门是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1999 年1 月27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了第65 号令《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与管理办法》,工商、规划和市政委办公室三个部门共同管理户外广告设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
2001 年11 月14 日,上海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自2002 年4 月1 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从设置管理、维护管理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对户外广告设施作出规定。
2004 年12 月15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又颁布了第43 号令《上海市户外广告
设施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探索建立管理制约机制,强调了对“设施”的管理,使上海的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更规范、更便民、更安全,与1999 年颁布的第65 号令相比,主要有以下四大变化:
一、是变更了主管部门。
以往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工商部门,而工商
部门主要管理广告的经营资质和内容。
但实际上,户外广告影响最大的却是市容市貌,造成了体制上的不顺。
而将主管部门变更为市容环卫部门,这样更有利于户外广告管理和上海国际大都市形象确立。
二、是公共阵地使用权的拍卖。
这体现了政府部门依法、依国际惯例办事的
精神。
以往由于没有规定,公共阵地(绿地、公共广场等)场所的使用权常被当作“人情”送来送去,而今后上海市将按照国际惯例,对公共阵地的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
三、是“一门式”服务。
以往要在户外发布广告,申请人要跑多个部门,手
续繁琐。
新《办法》实施后,行政申请人只要到市容环卫部门一家去申请就可以了,其他部门的意见市容环卫部门将代为征求,极大地方便了申请人。
同时,以往收取的市容整治费也停止征收。
这都完全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精神。
四、是加强了设施的安全管理。
户外广告多设置在道路两侧,且多为人流密
度大的区域,一旦不牢靠,塌落下来后果不堪设想。
新《办法》实施后,确保安全就将成为“铁打”的规矩,广告设置人必须严格执行。
《办法》明确规定,期满2 年的广告牌在规定时间内必须提交相关的安全检测结果给市容环卫部门备案。
此外,上海市还相继出台了一些户外广告设施技术标准和规范。
1999 年4 月28 日,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发布了《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试行)》,从规划管理和规划技术的角度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了规定。
2002 年上海又对上述标准进行了修改,出台了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DB31/283-2002)。
该标准是为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提供设计、安装和管理的依据,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做到规范、有序和安全牢固,
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2003 年7 月,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会同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高耸构筑物委员会编制了《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48:2003),并经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批准为全国性推荐标准,对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的设计、施工,以及使用期的安全管理都作了详细的技术规定。
2004 年6 月,上海市地方标准《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DB31/T316-2004)颁布实施,要求户外广告设施的照明必须符合规范,不仅美化城市,并须考虑安全、安保、生态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