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各市(州、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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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各市(州、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
的批复
正文:
----------------------------------------------------------------------------------------------------------------------------------------------------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各市(州、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批复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
今年你们分别报来的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征税范围。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二、城镇土地等级的划分及税额标准。
按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划分的土地等级,对照相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确定所辖地区的税额标准。
三、开发区的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
经国家审核公告的各类开发区,不作为行政区划单独设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可由你们分别划分土地等级后,按原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税额标准确定开发区税额标准;开发区范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级行政辖区的,可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选取其中相近一个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税额标准确定开发区税额标准。
四、工矿区税额标准。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的,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工矿区范围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城镇土地的增值,可由你们在《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黔府发〔2007〕13号)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适时调整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
税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附件:1. 贵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
2. 遵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
3. 六盘水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
4. 安顺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
5. 黔南自治州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
6. 黔东南自治州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
7. 黔西南自治州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
8. 毕节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
9. 铜仁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