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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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卫生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为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执法工作质量并提高工作效率,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符合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并完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经案件承办科室负责人审查同意并经法制稽查科初审通过的案卷,方可进入合议程序。

二、法制稽查科组织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合议、报批工作。

三、法制稽查科经初步审查,认为未完成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或案卷文书书写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将卷宗材料退回案件承办科室,并做好签收记录。

四、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合议参加人应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五、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合议应由拟作行政处罚的案件承办科室、法制稽查科的人员及所领导组成。

涉及罚款2万元以上、吊销卫生许可证、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案件,或者情节复杂的案件,或者有关领导认为有必要进行合议的案件的合议,必要时邀请兵团卫生局相关人员参加。

六、案件承办科室指派一名案件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合议案件的案情汇报;案件具体承办人汇报案情应包括下列内容:
1.案件来源;
2.案件的调查取证过程;
3.认定的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和相反的证据;
4.涉嫌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及既往执行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
5.案件承办人员对本案的认识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6.依法予以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卫生行政处罚的依据及证据;
7.案件承办人员对该案的处罚建议。

七、合议参加人员分别对案件认定的违法事实与相关证据的收集、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给予何种卫生行政处罚及处罚裁量幅度等进行全面的.审查判断,并提出个人对该案的处理意见。

八、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合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案件处理结论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但参与合议人员的意见应如实记录在案。

九、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合议应形成合议结论,制作规范的合议记录,并注明合议时间。

十、参加合议的人员均应在合议记录上亲笔签名。

十一、本制度于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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