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财产权的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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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财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等权利。
第三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不受侵犯。
第四条保护财产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财产权的取得、使用、收益和处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公平原则:财产权的行使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诚实信用原则:财产权的行使应当诚实信用,不得欺诈、胁迫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
(四)保护优先原则:在保护财产权的同时,应当优先保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家建立财产权保护制度,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监督等方面。
第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财产权,促进财产权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财产权的取得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财产权:
(一)合法继承;
(二)赠与;
(三)买卖;
(四)投资;
(五)其他合法方式。
第八条财产权的取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合法;
(三)程序合法;
(四)内容合法。
第九条国家对财产权的取得实行登记制度。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产权的取得应当依法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条国家建立财产权登记制度,明确登记机构及其职责,保障登记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财产权的行使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财产所有权,可以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占有;
(二)使用;
(三)收益;
(四)处分。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用益物权,可以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使用;
(二)收益;
(三)处分。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担保物权,可以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设立担保;
(二)担保物的保全;
(三)担保物的处置。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可以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专利权;
(二)商标权;
(四)商业秘密权;
(五)其他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财产权的行使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二)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四)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第四章财产权的保护
第十六条国家对侵犯财产权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查处。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请求保护。
第十八条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停止侵害;
(二)赔偿损失;
(三)消除影响;
(四)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财产权保护机制,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财产权纠纷调解制度;
(二)建立财产权损害赔偿制度;
(三)建立财产权司法保护制度;
(四)建立财产权行政保护制度。
第五章财产权的流转
第二十条财产权的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二)公平原则;
(三)等价有偿原则。
第二十一条财产权的流转方式包括:
(一)买卖;
(二)赠与;
(三)交换;
(四)继承;
(五)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财产权的流转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六章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知识产权实行保护,包括以下内容:(一)专利权保护;
(二)商标权保护;
(三)著作权保护;
(四)商业秘密保护;
(五)其他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二)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制度;
(三)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
(四)建立知识产权仲裁制度。
第七章财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二十五条国家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保护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条国家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共利益。
第二十七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国境内的知识产权。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法所称“财产权”是指本法第二章至第六章所规定的权利。
第三十条本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本法第六章所规定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本法未规定的其他财产权保护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权保护法》的草案,旨在全面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希望本法的颁布和实施,能够为我国财产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财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三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不受侵犯。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权。
第五条国家实行财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财产权保护机制。
第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财产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侵犯财产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保护财产权,不得侵犯他人财产权。
第九条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第二章财产权的确认和保护
第十条财产权的确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
(二)依法保护;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保障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财产权的确认,应当依法进行。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权。
第十二条财产权的确认,应当依法登记。
(一)不动产的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执行;
(二)动产的登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财产权的确认,应当依法公开。
(一)财产权的确认应当向社会公告;
(二)财产权的确认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注销财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国家机关保护。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在处理财产权纠纷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财产权进行非法活动。
第十八条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财产权的占有和保护
第十九条财产权的占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占有;
(二)善意占有;
(三)合理占有。
第二十条财产权的占有,应当依法进行。
(一)占有他人财产的,应当取得占有权;
(二)占有他人财产的,应当履行占有义务。
第二十一条财产权的占有,应当保障占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占有他人财产的,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占有他人财产的,应当尊重他人的占有权。
第二十二条财产权的占有,应当接受国家机关的监督。
(一)占有他人财产的,应当依法接受国家机关的审查;
(二)占有他人财产的,应当依法接受国家机关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财产权的占有,应当依法处理。
(一)占有他人财产的,应当依法解除占有;
(二)占有他人财产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章财产权的使用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财产权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使用;
(二)合理使用;
(三)节约使用。
第二十五条财产权的使用,应当依法进行。
(一)使用他人财产的,应当取得使用权;
(二)使用他人财产的,应当履行使用义务。
第二十六条财产权的使用,应当保障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一)使用他人财产的,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二)使用他人财产的,应当尊重他人的使用权。
第二十七条财产权的使用,应当接受国家机关的监督。
(一)使用他人财产的,应当依法接受国家机关的审查;(二)使用他人财产的,应当依法接受国家机关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财产权的使用,应当依法处理。
(一)使用他人财产的,应当依法解除使用;
(二)使用他人财产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五章财产权的收益和保护
第二十九条财产权的收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收益;
(二)合理收益;
(三)公平收益。
第三十条财产权的收益,应当依法进行。
(一)收益他人财产的,应当取得收益权;
(二)收益他人财产的,应当履行收益义务。
第三十一条财产权的收益,应当保障收益人的合法权益。
(一)收益他人财产的,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收益他人财产的,应当尊重他人的收益权。
第三十二条财产权的收益,应当接受国家机关的监督。
(一)收益他人财产的,应当依法接受国家机关的审查;(二)收益他人财产的,应当依法接受国家机关的监管。
第三十三条财产权的收益,应当依法处理。
(一)收益他人财产的,应当依法解除收益;
(二)收益他人财产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六章财产权的处分和保护
第三十四条财产权的处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处分;
(二)合理处分;
(三)公平处分。
第三十五条财产权的处分,应当依法进行。
(一)处分他人财产的,应当取得处分权;
(二)处分他人财产的,应当履行处分义务。
第三十六条财产权的处分,应当保障处分人的合法权益。
(一)处分他人财产的,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二)处分他人财产的,应当尊重他人的处分权。
第三十七条财产权的处分,应当接受国家机关的监督。
(一)处分他人财产的,应当依法接受国家机关的审查;(二)处分他人财产的,应当依法接受国家机关的监管。
第三十八条财产权的处分,应当依法处理。
(一)处分他人财产的,应当依法解除处分;
(二)处分他人财产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七章财产权的继承和保护
第三十九条财产权的继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
(二)依法保护;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保障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财产权的继承,应当依法进行。
(一)继承人对其继承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继承人对其继承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四十一条财产权的继承,应当依法公开。
(一)财产权的继承应当向社会公告;
(二)财产权的继承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财产权的继承,应当依法处理。
(一)继承人对其继承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继承人对其继承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合法的财产继承。
第八章违反财产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侵犯财产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侵犯财产权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一)侵犯财产权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侵犯财产权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侵犯财产权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侵犯财产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注:以上内容仅为示例性质,实际的法律条文应参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定。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财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第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财产权,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
第四条财产权保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保护原则;
(二)公平原则;
(三)诚信原则;
(四)尊重和保护私人财产权原则。
第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财产权保护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不受侵犯。
第六条国家对侵犯财产权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
第七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己的财产权。
第八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的财产权保护。
第二章财产权的取得与变更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财产权的取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
(二)公平原则;
(三)等价有偿原则;
(四)合法原则。
第十一条财产权的变更,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财产权的变更,应当办理以下手续:
(一)签订书面合同;
(二)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三)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三条财产权的转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
(二)公平原则;
(三)等价有偿原则;
(四)合法原则。
第十四条财产权的转让,应当依法办理以下手续:
(一)签订书面合同;
(二)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三)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三章财产权的行使与保护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财产权,不受干涉。
第十六条财产权的行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公平原则;
(三)诚信原则;
(四)尊重和保护他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十七条财产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与侵权人协商解决;
(二)请求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侵犯财产权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严重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四章财产权的继承与赠与
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依法可以继承。
第二十三条继承人应当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赠与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
(二)公平原则;
(三)合法原则。
第二十五条赠与的财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赠与人有处分权;
(二)受赠人是善意第三人;
(三)赠与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赠与的财产,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章财产权的征收与征用
第二十七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
第二十八条征收、征用财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征收、征用原则;
(二)公平补偿原则;
(三)保护私有财产权原则。
第二十九条征收、征用财产,应当依法办理以下手续:
(一)依法作出征收、征用决定;
(二)依法发布征收、征用公告;
(三)依法补偿。
第三十条征收、征用财产,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章财产权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十一条国家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
第三十二条知识产权包括:
(一)著作权;
(二)专利权;
(三)商标权;
(四)商业秘密;
(五)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十三条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保护原则;
(二)公平原则;
(三)诚信原则;
(四)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原则。
第三十四条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与侵权人协商解决;
(二)请求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财产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财产权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财产权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本法施行前有关财产权保护的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法为准。
以上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权保护法》,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依法维护财产权,共同建设法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