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管道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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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管道租赁合同租赁
合同
篇一:通信管道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为充分利用高速公路地下管道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高速公路地下通信管道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标的物、范围和用途
甲方将位于高速公路至,长度为公里的地下通信管道具体孔位描述出租给乙方用于通信光(电)缆线的铺设和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本合同的租赁期限为以下第种:
1.确定期限
租赁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限届满,双
方协商后可重新签订合同。

2.无确定期限
租赁期为无确定期限,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均可解除终止合同,但任何一方要求终止解除合同应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年租金为人民币元,每年结算缴纳一次,首次缴纳时间为本合同签订后天内,乙方应在每个结算年度月日之前以转账的方式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租赁期限超过五年的,甲方有权根据市场行情和管道建设成本等因素适当调高租金数额。

2.其他约定:。

第四条租赁物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乙方承租的地下管道仅用于其通信光(电)缆线的铺设和使用,其承租的地下管道的孔位的位置及使用应遵守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对我省高速公路机电工程通信管道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闽高控[2002]5号)的规定;乙方不得将承租的地下通讯管道转租、转让或借给他人使用;甲方仅出租地下通信管道的使用权,乙方自行承担其地下光(电)缆线的铺设施工和维护管理费用。

第五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因国家规划、高速公路改、扩建
需要或上级有关部门的决定等原因需收回地下通信管道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应在天内将所租赁的地下通信管道移交甲方,自行承担其地下光(电)缆线迁移的一切费用,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补偿费用。

2.乙方承租甲方的地下通信管道期间,在对其地下通信光(电)缆进行铺设、使用和日常维护时,涉及许可事项的应经相关机关批准,并将施工和日常维护方案报甲方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并根据有关规定规范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其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或其他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独自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3.其他:。

第六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拒绝将约定的地下通信管道移交乙方导致其无法铺设光(电)缆线,应承担年租金%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任何一方无法定或约定理由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向守约方承担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金的,应按逾期天数承担应付款项的%/天的违约金,逾期时间超过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

3.乙方铺设、维护使用其承租的地下通信光(电)缆线未
将施工、维护方案报甲方同意或在高速公路上作业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应承担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乙方在高速公路上作业时因违章操作或不服从管理部门的整改要求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种方式解决:
1.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附则
1.合同生效: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并取得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批准后生效。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需进一步明确约定的,可协商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和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相关的地下通信光(电)缆施工维护方案、与本合同相互补充的会议纪要、上级有关的规定等均是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均应遵守执行。

3.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报备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篇二:管道租用协议
管道租赁协议书
协议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甲方:
乙方:海西金地燃气有限公司
X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海西金地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在充分协商和友好合作的基础上,就乙方使用甲方通信管道组建网络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1条、
第2条、
第3条、
第4条、
第5条、
第6条、
第7条、
第一章合作方式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支持并保障双方通信畅通的原则进行合作。

乙方租用甲方管道敷设线路用于正常业务开展(可注明业务内容)按照双方网络规划,进行合作使用。

乙方需要租用甲方管道,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甲方根据资源情况确定是否准予乙方租用。

本协议期限为XX年,即X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

乙方每年租用甲方管道长度变动以每年初双方统计确认的管道租赁长度为准,租赁管道明细见附件二(乙方使用甲方埋地管道长度及费用明细表)。

合同总期限为拾年,在合同总期限内,租赁单价不变更。

第二章合作范围双方合作范围为XXX公司市区传输管道资源。

乙方租赁甲方的管道数量和长度,每年统计一次,并按统计数据续签管道使用长度及费用。

第三章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8条、乙方所租用甲方的管道路由红线所有权属于甲方。

第9条、甲方负责日常的管道维护工作。

第10条、甲方根据资源情况确定能否租用给乙方使用。

第11条、甲方出租给乙方管道,所进行的业务应按照合
作方式第二
条进行业务开展,如超出第二条进行业务开展,甲方有权终
止合同。

第12条、甲方在管道施工注意保护乙方线路,如因施工造成乙方线
路损失的,经双方确认后,甲方负责赔偿损失。

第13条、甲方在进行管道改造、抢修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进行
配合。

第14条、甲方每年统计向乙方提供的管道租赁资源,应及时书面通
知乙方进行配合,甲、乙双方对最终统计的数据进行签字确
认。

第四章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15条、乙方在约定租期内拥有租用管道的使用权。

第16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租用甲方的管道资源租用给第
三方。

第17条、乙方在使用管道时,要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报,并确
保甲方其他线路安全畅通,若因乙方施工造成甲方网络故障,经双方确认后,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18条、在进行管道改造、维护、抢修等工程时,乙方必须及时配
合甲方进行工程实施,否则所造成损失甲方不负责赔偿,由
此引起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19条、甲方在每年确认乙方租赁的管道长度时,乙方有义务提供
租赁管道资源使用情况。

第五章付费方式
第20条、乙方租用甲方管道梅花管或波纹管管道,道路每年每子孔
眼费用XX万元/公里。

小区每年每子孔眼费用XX万元/公
里。

第21条、乙方租用甲方管道的租赁费每年支付一次,租赁费按合同
单价及当年甲乙双方确认的管道租赁长度计算(租赁管道长
度及费用明细见附件二)。

第22条、2011年乙方租用甲方管道子孔XXX米(租赁管
道长度及费
用明细见附件一),2011年管道租赁费总额为XXXX元,大写
为XXX元整。

第23条、2011年乙方租用管道的付款方式:协议签订后的一个月内
一次性支付本协议2011年全部租赁费用。

第24条、本协议中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费用均以人民币计算和支
付。

第25条、本协议价格是含税人民币价格。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税务部
门认可的发票。

第26条、甲乙双方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以本协议提供
的为准(详见附件三)。

如有变更,变更方应在协议约定的相关付款期限届满前二十五天以加盖财务专用章的书面原件通知双方。

第六章工程标准与服务质量保障
第27条、双方在合作地段进行施工、维修时,应互相通知,保护好
双方的设施。

第28条、双方在进行施工、维护时,应严格按照交通、环卫、绿化
等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29条、双方在进行施工、维护时,应严格按照河南有线电视网络
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的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必要时可由
甲方派施工监理进行现场监督,具体规范见附件二。

第30条、双方因检修线路、工程割接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到双方光
缆使用的,应提前48小时以前通知双方,双方共同协商保障方案。

第31条、由于外力(道路施工、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管道损坏,
由甲方负责组织抢修,但双方自主产权的设施由各自抢修。

第七章不可抗力
第32条、不可抗力必须是指超出本协议双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
该事件不可预见,或虽可预见但通过合理努力无法阻止或避
免其发生。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①自然灾害、地震、洪水、雷击、火灾等;
②战争或战争状态、恐怖活动等;
③其他情况。

第33条、第32条所述其他情况指外力或非甲方原因而导致的通信
篇三:管道租赁协议
管道租用合同
20**年** 月
甲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甲方受***公司委托拥有区域内既有管道的使用权的出租权利,乙方根据己方的通信网络建设计划,需租用*******等管道资源,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充分友好协商,就乙方租用甲方通信管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1.1“通信管道(子管)的产权” 系指产权方拥有对该管道(子管)及其附属设施拥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1.2“径路的使用权” 系指通过合法报建手续所获得的本合
同管孔径路空间的合法的使用权。

第二条陈述、声明与保证
2.1甲乙双方陈述、声明并保证如下:双方系由国家批准成立的法人,具有健全的法律地位和良好的声誉,并拥有签署本合同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所需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

2.2双方保证:双方分别系独立的法人,双方及双方的任何财产均不享有任何性质的豁免权(法律或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租赁标的物:
3.1乙方租用甲方通信管道_ _km,计__孔公里,管道资源路由情况见附图。

(附件一,须标明详细管孔位置及管孔距离)。

3.2乙方承租的管道的准确长度如附件一所示,如果甲乙任一方对于该图纸的准确性发生怀疑,则另一方须积极配合该方对该管道的准确长度进行实地勘查,以此勘查结果作为租赁标的物的实际长度。

经双方签章确认的勘查结果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附件一对于管道长度的说明同时作废。

3.3出租方提供的路由的合法使用权的和管道的产权证明文件等见附件二。

第四条:租赁期限:
4.1租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

经承租
后乙方拥有附件一所示管孔和径路年不可撤销的使用权和乙方所放子管的产权。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更或者所有者内部人事更迭,不影响该租赁合同的效力。

合同租赁期满后,如双方均无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续展期为2年。

若两年之内双方就同一标的物的租赁事宜重新签订新的合同,则本合同自动失效,如果双方未就该标的物的租赁事宜重新签订新的合同,而乙方需按照本合同第 5 条的规定向甲方支付2年的租赁费,同时乙方对于甲方管道的使用权期限延长至乙方交付的使用费的终止期为止。

4.2本合同可以无限期续展。

第五条管道租用费用总额及支付方式
5.1管道租用期限自管孔交付乙方使用之日起年,既有管道年租金
总额约合计人民币元(大写:整),该费用计算方法为(元)5.2费用支付方式
5.2.1在年月日前,乙方支付年月日到
年月日共年的租金计元(整),年月日开始,每年的月前支付当年的租金。

5.2.2此合同生效后,在乙方进行设计、施工过程中,甲方须提供积极配合,乙方不再支付配合费用。

5.3甲方在每次收到乙方支付的租用费用后,应及时向乙方开具合法的票据。

5.4如果甲方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乙方付款日期超出上述期限,每延误一个工
作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当次应付款额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5如果甲方未履行本合同
6.3条规定的相关义务,应在10天内采取措施,使子
管穿放条件达到本合同6.3条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乙方有权将付款期限顺延;若甲方在10天后仍不能使子管穿放条件达到相应的标准和要求,造成本工程工期的延误,每延误一个工作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的误工费用。

第六条甲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6.1甲方保证,在乙方所租用的管道上不存在任何抵押、转租或转让的情况,同
时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亦不会出现任何以上情况。

如果因为甲方提供的管道路由的权利瑕疵,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则乙方有权在不终止本合同的前提下,中止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已支付的租赁费,并赔偿乙方为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6.2因管道迁改原因甲方应承担的义务
6.2.1本租用合同所涉及的管道,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
于规划或道路拓
宽等可预见或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了现有管道的迁移:
6.2.1.1如政府赔偿甲方将按乙方管孔比例分配补偿金;
6.2.1.2如果政府不赔偿,甲方无偿为乙方建设租用的管道。

6.3管道在穿放光缆施工工程竣工前的质量、防护及障碍处理
6.3.1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管道及其过桥、涵、河流等特殊地段的防护措施符
合国家通信行业有关标准。

6.3.2甲方保证所提供的管道穿放时是全程贯通的,完全具备穿放子管、光
缆的条件。

如有管道不通的情况发生,甲方应采取措施使其贯通,费用由甲方负担。

6.4 在光缆穿放工程竣工后维护期间,甲方应保证光缆的维护和抢修能够顺利
进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应承担的义务
7.1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管孔空间转租、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甲方
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讨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7.2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挖掘、维修、维护管道。


在乙方光缆发生
故障须抢修时除外。

7.3 乙方对于己方租用的管道资源的维修不得对甲方其他管孔的资源造成损
害,如果造成损(来自: 在点网)害,须立即进行修复,甲方保留对乙方损害其管道资源对其造成的损害进行索赔的权利。

第八条:租赁物的质量、维护和保养
8.1 甲方保证出租的通信管道质量符合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原邮电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YD/T 系列相关标准和规定。

8.2 乙方拥有所承租管孔的维护权,但基于管道整体维护的需要,由甲方负责对乙方所租用的管孔资源进行维护、保养。

8.3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在乙方光缆发生故障须抢修时,可采取必要抢修措施的权利,该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对甲方管道进行挖掘、维修。

甲乙双方均无需为对方的此等必要维护行为支付任何费用。

但乙方在采取措施前,须通知甲方维护部门,甲方应负责协调乙方在维修过程中所遇阻碍。

第九条不可抗力
9.1如果在双方合作期间发生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事件,例如:地震、台风、战争、火灾、水灾、罢工、以及其它公认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不
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则该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2遇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事件情况于24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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