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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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1]113号
【失效依据】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1.12.02
【实施日期】1991.12.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1991年12月2日公通字<199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事故处理和统计工作中都要涉及到的一个重要问题。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为了适应事故处理中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和收取事故处理费的需要,并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