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有单位名称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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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有单位名称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7.15
•【字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9号
•【施行日期】2011.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有单位名称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有关规定,现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有单位名称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0]5号)第四条和第九条有关事项予以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提出申请。

用票单位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提出印制企业冠名发票申请时,需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科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份、《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详见附表1)一式两份,同时附送企业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式样一式两份和开票软件详细说明资料(初次申请自印发票的纳税人提交该说明)一份。

二、受理申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受理用票单位提交的申请和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科接收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容,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将《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用票单位。

三、审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用票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后,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移交决定环节。

四、决定和送达。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由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由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申请人。

送达税务文书需要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签名或者盖章签收。

五、公告。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市局对外宣传网站上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供公众查阅。

六、办理印制手续。

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申请获得许可后,用票单位自行选择确定具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印制资格的承印单位印制发票,承印单位协助用票单位填写《发票印制通知书》(详见附表2)相关内容,用票单位携带填写好相关内容的《发票印制通知书》、《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发票票样,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办理发票印制手续,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审查发票票样,审查合格后,按统一规则编制发票号码和发票密码,并根据审批内容和用票单位确定的有关内容编制并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

发票印制完毕后,发票承印单位将发票送到用票单位,发票实物必须当场清点、查验,确认无误后签收。

承印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发票印制通知书》的要求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并按照统一的普通发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用票单位再次申请印制使用企业冠名发票的,依照以上规定程序办理。

七、本公告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八、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有单位名称发票有关问题》(公告[2010]5号)第四条和第九条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
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印制通知书
2011年7月15日附件1:
填表说明
一、设置依据: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设置。

二、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或者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业务需要,且能够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申请印制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时使用。

三、项目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根据工商营业执照上注册的“名称”的全称填写。

2.纳税人识别号:根据税务登记证上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填写。

3.申请印制发票理由:填写“发票使用量较大”或者“税务机关发售的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业务需要,需增加发票联次或者需加大发票尺寸”或者“申请使用单联发票”。

4.发票名称:统一确定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5.份数:测算年度经营需要的发票份数,填写6个月的发票需要数量。

6.年号:填写申请印制的公历年度,例如:“2011年”。

7.批次号:填写申请印制的次数,例如:第三次印制填写“第三批”。

8.文字版:填写申请印制的发票采用“中文版”,还是同时使用“中英文版”。

9.规格:填写申请印制发票的样式和尺寸,例如:填写“平推式发票,规格为190毫米×101.6毫米”或者填写“卷式发票,规格为57毫米×152毫米”。

印制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包括平推式或卷式两种规格。

平推式发票可以选择210毫米×297毫米;241毫米×177.8毫米;210毫米
×139.7毫米;190毫米×101.6毫米等4种规格中的一种。

推荐使用190毫米
×101.6毫米规格。

卷式发票可以在宽度57毫米、76毫米、82 毫米和长度127毫米、152毫米、177毫米中组合确定。

10.联次:填写申请印制发票的具体联次名称,例如:“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记账联、第三联为副联”。

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两联,即发票联和记账联;根据经营业务需要,可以增加发票联次;对纳税记录良好、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保证发票电子存根可靠存储5年以上、可按期(月或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的纳税人可以印制使用单联发票。

四、注意事项
1.本表填制一式两份。

空白表格可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填制,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填制。

2.填制本表时,要同时填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份。

3.附送企业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式样一式两份。

列示规定基本项目内容和自行增设项目内容的输出打印位置。

4.附送开票软件详细说明资料一份。

附件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印制通知书
201 年第号
(印制发票企业名称):
请贵单位按如下要求及核准的发票样张印制,在年月日前将发票送到。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审批专用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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