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性精神疾病相关信息报告制度范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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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性精神疾病相关信息报告制度范文
1.成立本辖区重性精神疾病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精神卫生三级管理网络(街道、居委会、监护人),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例会。

2.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准确掌握精神病人基本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将相关报表上报。

3.开展重点人群的心理卫生咨询、心理行为干预、精神疾病预防等服务,早期发现精神疾患病人。

4.开展对慢性或服用维持剂量药物的精神病人诊治,对新发现或疑似病人应及时转诊至上级专业机构确诊。

5.建立随访制度。

定期走访居委会,按疾病分期随访精神病人,及时掌握病情变化、治疗情况、去向,填写随访记录,进行康复治疗指导。

7.病人就诊或医务人员到病人家中诊疗时,应有家属或监护人陪同。

8.做好重性精神病人的管理,防止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

9.对“三无”精神病人登记造册并上报;对生活困难、符合免费服药治疗标准的患者,帮助申请享受、发放免费药物治疗。

____镇卫生院____年____月____日
精神病管理工作制度
我国政府自____年代,就非常重视重性精神病管理防治工作。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工作竞争激烈、生活压力增加、不同阶
层利益格局变化,精神疾病越来越受到____,也为精神卫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切实加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工作的领导
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规范》的要求,通过家属自报、社区报告、精神病收治医院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反馈等渠道,掌握本镇重性精神疾病的线索,采取分片包干、进村入户的方式,逐一排查确认后,建立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档案。

三、做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访视评估工作
严格按照《重性精神疾病观者管理服务规范》的要求,做好重性精神病患者的随访工作。

精神卫生服务人员应定期与患者接触,了解患者近期情况,特别是患者的生活自理能力、疾病状况、药物治疗情况、药物副反应,并及时进行患者危险行为评估。

对危险行为级别较高者,应迅速按照服务流程逐级处理,同时加强防范。

四、加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管理
对已确诊为重性疾病疾病的患者,特别是有危险行为的患者,协助民政部门送往精神卫生机构住院治疗;对处于稳定期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应制定院外康复计划,由卫生院定期随访。

重性精神疾病排查工作制度:
排查人员在接受培训的基础上,必须掌握摸底调查的目的、任务、要求、疾病的识别与确定、统计报告方法等。

1、发现线索通过家属自报、社区报告、精神病收治医院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反馈等渠道,掌握本镇重性精神疾病的线索。

2、确定病例对于已掌握的线索,调查者必须登门与患者接触,用精神病诊断学的方法进行确诊登记建档。

同时,加强精神卫生机构与社区精防康复机构的联系,建立转诊制度。

3、建立重性精神病患者健康档案,排查摸清社区重性精神病患者底数,进行危险性评估,开展分级随访管理,并将病患者信息及时向社区管理部门通报。

对摸排出的重性精神病人,积极协同相关部门动员、督促送医治疗。

精神病随访工作制度:
1、Ⅰ类病人每月访视一次,Ⅱ类病人每季度访视一次,Ⅲ类病人每半年访视一次,Ⅳ类病人每年访视一次,记录要规范。

2、每季度开一次精神病防治工作例会;每季度出一期精神卫生宣传板报。

3、每半年对新增的Ⅰ、Ⅱ类精神病人签订监护责任书。

4、每年____月对上一年所有精神病防治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5、每月到居委会了解复发、住院、迁出、死亡、走失病人情况,并对村、居委会精神病防治工作进行指导,共同访视重点病人。

6、每年节前布置居委会精神病防治干部对易肇事肇祸病人进行排摸,并上报。

重性精神疾病相关信息报告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性精神疾病相关信息的管理,确保患者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规范信息报告流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生、护士、社工、心理咨询师等。

第三条重性精神疾病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患者的个人信息、诊断信息、治疗信息、康复计划、记录与报告等。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重性精神疾病相关信息保密的认识和意识。

第五条任何未经患者同意或法定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收集、使用、传播患者的重性精神疾病相关信息。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对重性精神疾病相关信息进行分类、保密级别划分,并建立相应的权限控制机制。

第七条患者对其重性精神疾病相关信息享有查阅、打印、复印的权利,同时也有权利限制医疗机构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使用。

第二章信息报告流程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一套完整的信息报告流程,确保患者信息的准确、及时、安全报告。

第九条信息报告流程包括以下环节:信息收集、信息审核、信息报告、信息存档。

第十条信息收集环节: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首次就诊时,收集患者的相关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病史、家族史等,并建立相应的患者档案。

第十一条信息审核环节: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信息审核人员,对收集到的患者信息进行审核、整理和归档。

审核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私自查阅、使用或泄露患者信息。

第十二条信息报告环节:医疗机构应当将符合报告要求的患者信息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给有关部门,确保患者信息的汇总和更新。

第十三条信息存档环节: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的重性精神疾病相关信息进行分类存档,并制定相应的保管措施。

第三章保密与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保密与安全措施,保护患者的重性精神疾病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权限管理制度,确保只有获得授权的人员可以查阅患者的重性精神疾病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防止信息泄露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安全、数据备份、防火墙等。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信息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安全评估和漏洞修复,确保患者信息的安全性。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监督,制定相应的保密承诺书,并定期进行保密意识培训。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在重性精神疾病相关信息报告中存在泄露、篡改、滥用、盗用等违规行为的,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从业人员泄露患者重性精神疾病相关信息的,医疗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职、辞退等。

第二十一条对于患者信息被不法分子非法获取、使用等情况,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报案,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重性精神疾病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解释权归本院所有,该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项,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医疗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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