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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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在民法上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物,比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

“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可移动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动产
于不动产的划分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如果移动就会改变性质、损害其价值的有形财产,包括土地
及其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

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

与不动产相对。

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是以物是否能够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坏其价值作为划分标
准的。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若移动则
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电视、冰箱这样子的东西平时是不动的,但这并不是不动产。

因为这些东西都是可以移动并且不会因移动而造成价值上的贬损。

动产和不动产有时是
可以互变的。

例如,钢材水泥等是动产,但是用其做成了房屋,就变成了不动产。

“主物”是指能独立发挥效用的物。

“从物”是指不能独立发挥效用、依附于主物并
发挥辅助作用的物,比如电视机是主物,电视机的遥控器是从物。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
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2)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只有一个,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
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
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

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
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与人身权相对。

(4)物权的客体是物,且为有物体。

(5)物权具有排他性。

首先,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
一种对世权;其次,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最典型的就是一个物上不可
以有两个所有权,但可以同时有一个所有权和几个抵押权并存),即“一物一权”。

(应
该注意的是:
在共有关系上,只是几个共有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并非是一物之上有几个所有权。

在担保物权中,同一物之上可以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但效力有先后次序的不同。

因此,共有关系以及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存在都与物权的排他性并不矛盾。


(6)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必须具有公开性。

因此物权必须要公示。

(7)物权立法采用法定主义。

(8)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又称为物权的优先权。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和保障立。

1、排他效力。

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
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2、优先效力。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原则)
3、追及效力。

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

4、妨害排除效力。

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
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物权变动的形态
发生变更消灭
物权变动公示的含义
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使第三人知道物权
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物权保护的方式和途径
请求确认物权,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依法追究侵权人行政责任
和刑事责任。

原物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因物的归属产生的民事关系以及因物的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这一
原则要求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效力,以及创设的方式,都由法律直接规定,不
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

2.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就是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

公示原则就是要求将物权设立、转移的
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公示的方法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就是到特定的国家机关进
行登记。

3.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这是一个立法理念的进步,也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财产权利的民法化和有力确认。

“私人”与国家、集体、其他权利人并列相提。

4.维护公共利益与物权之恰当平衡
权利之行使皆有界限,不得越界,否则必然侵入他人的权利领域,酿致侵权责任。


权的取得和行使,概莫能外。

在这里,“他人”包括单个的人和作为社会整体之人的群体,谓之公众。

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和其他个人利益之间需要作出恰当的平衡。

所以,我国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
合法权益。

5.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就是指的一个完整的、独立物而不是指它的某一部分,一权就是在这个物上只能
设一个所有权,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

6.特别法优先原则
为了融洽和调和物权法和其他与对物权相关的法律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我国物权法遵
循“特别法优先” 的原理,规定说,“相关法律对物权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可见,我国物权法并非调整物权关系的唯一法律依据。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

有权占有,是指有法律上或者原因的占有,如保管人,承租人,质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

有权占有,主要是指给基于合同等债的关系而产生的占有。

如:根据保管合同,保
管人对寄存物的占有。

有权占有,是指有本权的占有,例如基于租赁关系和留置权而产生的占有即为有权占有。

间接占有和辅助占有的区别
间接占有是指在事实上并不管领与支配占有物,而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对占有物享
有间接的管领与支配。

辅助占有是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指示对物进行占有。

基于
这种关系,辅助占有人受指示为他人进行占有,其对占有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占有的意思。

辅助占有人其本身并不是占有人,他服从他人的指示而占有,而间接占有人以其独立的意
识为物进行占有,无须服从直接占有人的指示,相对于直接占有而独立存在。

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保护请求权的区别
A主体不同:物权的请求主体为物权人,占有的请求主体是占有人,二者有时并不同
一 B基础不同:物权的保护请求权基于所有权或他物权,占有的保护请求权基于事实上的占有 C功能不同:物权的请求权在于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占有请求权的保护在于恢复占有人对
D证明责任不同:物权请求权人需要证明其享有相应的实体权利,占有保护请求权人
只须证明其原本占有的事实即可
E是否适用除斥期间不同: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即
归于消灭,而物权请求权并无除斥期间的限制
“善意”是民法上的一个概念,是“恶意”的对称。

指当事人不知道足以影响法律效
力的有关事实,并对这种不知道当事人没有过失,比如善意取得制度下规定的善意,是指
甲擅自出售保管或者借来的财产,按照市场正常的交易规则,乙确实不知道甲无权处分这
一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乙是善意的。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法律规定乙在支付
合理的价款后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民法上的善意,不是善良的意思,具有“不知情”的含义。

是否构成善意,依照法律规定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要件。

需要说明的是,适用善
意取得制度的前提是法律允许转让的财产,法律不允许转让的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的一项制度,有关追赃的问题适用刑法的规定。

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
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A受让人为善意 B受让人支付的合理的价款 C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
“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比如母畜生的幼畜、果树结的果实。

法定孳息,比如按照借款合同取得的利息。

《物权法》对从物和孳息的归属的规定
A《物权法》115: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B《物权法》116第1款: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物权法》116第2款:法定孳息,当事人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比如两个人共同购买一辆汽车。

A共同共有(1夫妻共有2家庭共有3遗产分割前的继承人共有) B分别共有(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区别 1. 成立的原因不同.以共同关系为前提,共同共有人之间有人的结合关系.
2. 权利的享有不同.在按分共有,按应有本分享有所有权,即使用收益;在共同共有,权利及于
共有物的全部,原则上因经全体同意,才能使用,收益.
3.处分应有部分不同.按分共有人可自由处分共有部分.
4.分割限制不同.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按分共有人除了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合同约定不能分割的期限外,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5. 共有物的管理不同.按分共有,除合同另有约定,一般简单修缮和保存可单独为之,改良行为,须共有人过半数,或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共同共有,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共有物的管理,应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6. 存续期间不同.长期;暂时.
对共有物的处分原则
A共有人可以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B按份共有人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享有随时分割请求权;但随时分割请求权也存在限制 C共同共有人在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D因分割共有物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分割共有物的方法
A全体共同共有人协商决定分割的方法,须征得全体同意
B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裁判分割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的与其他部分区别开来的某一特定部分所享有
的所有权。

所有人的所有权不及于建筑物的全部,只能及于其所有的部分。

该所有权的客
体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

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物权法》75;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
当对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在债务人到期不
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担保物权人可以直接以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的一种他物权。

《物权法》
170: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物权的特征
A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他物权 B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他物
权 C具有实现条件的他物权 D以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存续期间,担保物因毁损、灭失或征收而获得的赔偿金或补
偿金作为担保物的代替物,继续担保债务的履行。

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
内容的权利,以取得标的物的价值为目的,所以,担保物权的效力也及于担保物的代替物。

“质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以字画出质设定的质权。

“权利质权”是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财产权利凭证交由债权人占有或者通过登记制度将该权利
出质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财产权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比如以仓单、存款单出质设立的质权。

动产质权设立的条件
A质押合同 B客体必须是特定的、流通的动产 C公示(动产交付)
权利质权的标的
A汇票、支票、本票 B债券、存款单 C仓单、提单 D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E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F应收账款 G法律
规定的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抵押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自己继
续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通过登记制度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就抵押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以房产抵押设定的抵押权。

A抵押权是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 B 是以不动产、动产或权利为客体的担保物权 C
以特
定财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D价金优先受偿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定应具备的要件
①抵押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

即抵押人应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对抵押物有
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②抵押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③价值评估应该公允。

抵押物的价值应该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做
出合理公允的评估报告,然后根据评估的价值确定抵押率和担保价值;
④办理抵押登记。

依照我国法律,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成立
时生效。

“留置权”是法律规定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时,债权人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比如顾客不支付洗衣费,洗衣店依法有权留置衣服,在法定期限内顾客还不支付洗衣费,
洗衣店有权变卖衣服以获取洗衣费。

《民法通则》71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39: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1合法取得:继受取得:买卖 2赠与 3继承 4受遗赠 5互易 6
原始取得:劳动生产 7孳息 8添附:混合、附合、加工 9没收、征收、税收、征用、国
有化 10无主财产 11拾得遗失物 12先占 13善意取得
占有、使用、收益、排除他人干涉
物权法对所有权的限制
国家专属财产制度征用制度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的权能和客体
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客体:动产、不动产
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3.用益物权具有占有性;
“地役权”是指在相邻关系以外,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不动产相邻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人之间在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产生的各种关系,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生产或者生活水平,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借用乙公司的道路通行,以便利甲公司员工的出入。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相邻关系”在民法上是指权利人依法处理不动产相邻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人之间在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产生的各种关系,以保障其必需的生产和生活。

《物权法》规定的相邻关系
A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B因通行产生的相邻关系C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天燃气管线产生的相邻关系D因弃置固体废弃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子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产生的相邻关系E因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产生的相邻关系
相邻权关系的本质
相邻关系是对所有权进行限制的具体法律制度,在体系上属于所有权制度,其性质即私法对于所有权的限制。

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
A制度体系:相邻关系并非独立物权制度,属于所有权体系内对所有权的限制制度;地役权是独立的物权,其存在以供役地和需役地属于不同人为要件。

物权法中将地役权规定为用益物权的一种;
B适用范围:相邻关系适用于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地役权依据《物权法》则仅限于地役权人对于供役地人的土地利用关系;
C义务的产生依据:相邻关系中不动产权利人的义务主要来自于法律的规定以及当地的习惯,而地役权则是由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的;
D在不动产权利人的承担义务内容上,相邻关系中不动产权利人的义务往往只是最低限度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而地役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不动产权利人所承担的义务取决
于需役地的需要;
E有偿使用:相邻关系中提供便利或者接受限制的一方,并无向对方主张费用的权利;但地役权人则应当承担向供役地人的费用;
F公示要求:相邻关系不涉及不动产登记问题。

而《物权法》则允许地役权向登记机
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邻关系的处理依据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依据法律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行使不
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产权的登记转移
转移登记时限为30日
因房屋买卖而发生转移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买卖合同等。


房屋交换而发生转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换协议等;因房屋赠与发
生转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赠与合同等;因继承而发生转移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分别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权属证明书、公证书、遗产分割协议或法
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权证、同一顺序放弃继承权的弃权书、遗嘱或遗嘱证明:
发生国家或上级部门、企业将所有的房产划归某单位或所属下级单位、企业的划拨行
为时,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有关文件、资料等;房产分割,应提
交原
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企业法人析产的批准文件、协议、资料等,家庭析产
的协议,房产分割单,契税证明等;
发生房屋权利人通过企业兼并、合作经营、以房作价入股等方式将自己的房产转移到
新的或者另一企业法人单位的合并行为时,应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主管
部门批准文件、合同协议,以及相关的权属证明、资料等。

房屋转让应当提交与转让行为相关的各种证明文件;房屋裁决应当提交仲裁书、法院
判决书。

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包含物权公示原则和物权公信原则。

物权公示,是指在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的安全。

物权公示原则就是指物权的变动即物权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必须以特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即公示表现出来的物权法基本规则。

公信,是指物权变动经过公示以后所产生的公信力。

物权公信原则所着眼的,正是物权变动中公示形式所产生的这种公信力。

它是指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不仅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后果,而且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任,仍能取得物权的原则。

(由此可见,无论动产还是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公示。

原则上,动产以交付为公示,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

同时,物权法还规定,无需登记的不动产的转移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物权的公示原则可以总结为:不动产以登记为原则,不登记为例外;动产以必须交付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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