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8】安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3月起施行“痛经假”通知-范文word版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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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3月起施行“痛经假”通

日前,安徽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规定》不仅就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府职责、用
人单位义务等方面予以强化,并且就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和劳动保护内容进行
进一步充实和细化,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待遇进一步规范,同时对违反特别
规定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相较1990年安徽省政府颁布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此次的《规定》有着诸多新变化。

《规定》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将被作为衡量
单位信用的重要指标。

在用人单位须履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义务条款中,特别
加入了“结婚”一词,要求“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
降低工资、福利待遇,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在传统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保护的基础上,《规定》将
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保护范围,并上升到地方性政府规章层面;明确了“痛经假”,细化了流产休假假期,特别增加了“怀孕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
产假98天”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职责。

此外,还制定了哺乳用房、女职工体检等一些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人性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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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年1月27日,李锦斌省长签署第263号省政府令,公布《安徽省女
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特别规定》将于201X年
3月1日起施行。

现就《特别规定》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问:为什么要制定《特别规定》,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基于女性生理特点和承担的生育功能,给予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是
保障女职工身体健康、保障下一代身心健康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1990年,省政府颁布《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这一政府规章的实施,对解决女职工因生理特点而造成的特殊困难,调动女职工投身经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

但是,历经25
年的快速发展,女职工劳动保护需求和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层面有关女
职工劳动保护法律制度不断调整,需要制定新规章取代《实施办法》。

1、通过制定新规章,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制统一问题。

《实施办法》的立法依据,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201X年5月,
国务院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废止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实施办法》立法依据不复存在。

《实施办法》颁布之后,国家相继出台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

这些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女职工劳动保护作出新规定。

为保持与上位法统一,需要制定新规章。

2、通过制定新规章,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突出问题。

我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总体效果较好,但也面临诸多问题。

一是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提高女职工
录用标准,不招、少招女职工;二是一些用人单位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女职工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通过各种方式迫使生育的女职工自动
离职;三是一些用人单位隐瞒职业危害,女职工对危害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四
是女职工经期、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更年期特殊劳动保护制度不完善;五是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得到及时、有效救济。

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建
立新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

问: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有什么责任?
答:《特别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责任。

一是规定了用
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基本责任:健全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明确相应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劳动保护工作。

二是
规定了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具体责任。

包括: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岗
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提高女职工录用标准,拒绝招录女职工;用人单位必须告知女职工禁忌劳动岗位、岗位职业危害、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职业
危害岗位待遇,保障女职工的知情权;集体合同协商要有女职工代表参加;用人
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女职工待遇,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问:《特别规定》有无针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期作出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规定?
答:为体现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期的人文关怀,《特别规定》将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更年期的特别劳动保护措施予以细化。

1、孕期保护。

为保护女职工和下一代的健康,《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孕期禁忌劳动;将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为不
能适应原劳动的女职工,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每天劳动时间安排
休息1小时;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加强对流产先兆、有习惯流产史的孕期女职工的保护,是立法调研中女职工、妇幼保健专家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

据统计,多数女职工因工作压力和生
活节奏加快以及妊娠反应,需要保胎休息女职工占一半以上,为了保护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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