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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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
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卫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8.12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8.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暂
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
中卫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动全市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人员积极性,推进人民调解和“三调联动”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和谐稳定社会中的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依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资金是指用于全市村(居)、社区人民调
解员调解民事纠纷的一种补贴资金。

人民调解员工作报酬,按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及调解规范化程度进行“以案定补”。

第三条市(县)司法行政部门是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资金的主管部门,“以案定补”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的民事纠纷。

企事业单位、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矛盾纠纷补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补贴资金由各企事业单位、行业自筹解决。

第五条依据本办法领取“以案定补”的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员必须是持《人民调解员证》的人民调解员。

第二章人民调解员的管理
第六条市(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落实人民调解员岗位培训、年度培训制度。

镇乡(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管理辖区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培训、考核、人民调解员工作。

岗位培训是人民调解员的任职培训,新选聘的人民调解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实行持证上岗。

年度培训是对在岗人民调解员进行更新知识和技能强化培训。

培训工作由镇乡(街道)政府和辖区司法所组织开展,培训内容应以《人民调解教程》为主。

培训后,司法所应对参训人员进行考试和考核。

成绩合格的由司法行政机关颁发证书并做出评定,作为人民调解员评比得奖的重要依据;成绩不合格的应继续培训并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应建议原聘任单位予以撤免。

第七条村(居)、社区的人民调解员,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人民调解员选任条件,实行聘任制,需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村(居)、社区居委会统一聘用,并分别报市司法局、镇乡(街道)司法所备案。

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由设立人民调解组织的单位发文确认或聘用,并报
所在辖区镇乡(街道)司法所备案。

第八条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印章、制度和台帐。

第三章补贴标准及纠纷认定
第九条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员调解各类民事纠纷“以案定补”标准,分以下四个类别:
(一)成功调解一般纠纷每件定补20-50元。

一般纠纷是指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合同赔偿、劳动、土地承包等纠纷,经口头调解即可化解,填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各项要素齐全。

(二)成功调解疑难民事纠纷,每件定补50-10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疑难民事纠纷:
1、纠纷人数3-5人,涉及金额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2、劳资、工伤、医疗、道路交通事故等引发的纠纷;
3、镇乡政府交办的纠纷;
4、纠纷具有周期性长的特点,并须反复多次调解成功的纠纷;
5、受理“三调联动”机制调解的疑难民事纠纷。

(三)成功调解重大民事纠纷,每件定补100-30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民事纠纷:
1、纠纷人数在5人以上,涉及金额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2、在矛盾纠纷发生地有重大影响的纠纷;
3、受理“三调联动”机制调解的重大民事纠纷;
4、防止纠纷激化、制止矛盾突发的群体性事件;
5、有效化解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
6、防止“民转刑”事件的发生;
7、其它认定为重大矛盾纠纷的案件。

(四)成功调解重大疑难民事纠纷,每件补贴150-50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疑难民事纠纷:
1、纠纷人数在5人以上,涉及金额1万元以上;
2、已经引起激化的矛盾纠纷;
3、已酿成较严重后果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
4、涉及两个以上镇乡、村(居)的矛盾纠纷;
(五)成功调解重特大疑难复杂民事纠纷,每件补贴500-200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特大疑难复杂民事纠纷:
1、已发生的群访、集访、赴京、省、市上访的纠纷事件;
2、多调不结,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矛盾纠纷;
3、受理“三调联动”机制调解重大疑难纠纷。

第四章补贴的发放及管理
第十条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员调解民事纠纷补贴款由所在镇乡(街道)及司法所对调解成功的民事纠纷进行认定、经市、县司法局审批后核发,每季度发放一次。

第十一条发放补贴的条件
(一)调解主体合法。

(二)调解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三)调解程序合法、资料齐全、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

调解协议书(卷宗)包括:双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询问笔录、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证据材料、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结案小结等。

(四)调解文书制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调查、调解笔录及相关证据事实请楚、证据充分;
2、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
3、回访记录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
4、调解纠纷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5、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第十二条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前应向所在辖区司法所报告并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镇乡(街道)司法所对村(居)、社区人民调委员会调解成功的案卷材料,及时装订规范,并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10日内填写好《村(居)、社区调解员以案定补申领审批表》、《以案定补申领登记表》报送市、县司法局审查审核,经财务主管领导同意后,通知所在镇乡(街道)司法所登记造册,领取补贴,并于之日起10日内发放到村(居)人民调解员手中。

第十四条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以案定补”资金,沙坡头区由市财政局按辖区总人口年人均1.1元标准建立专户基金,并逐年以人均0.1元递增滚动使用。

市司法局负责实施。

中宁、海原两县由各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财政、审计、监察、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以案定补”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对发现有制作假调解案件、以及没有调解成功冒充成功骗取“以案定补”资金的,除收回被骗取的资金外,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所需的各种文书格式,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制作。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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