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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11司考行政诉讼法之起诉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给予救济的诉讼行为。

以下是法律,教育网老师总结的一些经验,希望对广大考生们有帮助吧。

一般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将诉状递交给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时,并不因此丧失诉权,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已经立案的,受诉法院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起诉的时间条件:
1、一般期限: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不服行政复议而起诉的一般期限为15日,即在受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若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要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特殊期限是行政诉讼法所认可由其他单行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起诉期限的计算和最长保护期限。

A、一般规则: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B、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或起诉期限时,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

最长保护期限为2年。

C、当事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对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D、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起算。

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处理:⑴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已经作了规定,行政机关超过期限仍不作为的,从该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起诉期限;⑵在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当事人可以立即提起行政诉讼。

E、由于不属于起诉人的原因超过起诉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起诉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起诉的程序条件:
1、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救济途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在选择复议后,对复议不服仍可以再起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

同时受理的由当事人选择。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当事人有权选择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但是一旦当事人选择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决定,当事人将因选择复议丧失提起诉讼的权利。

对终局行政行为,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规定。

3、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受理的概念】
受理是指人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决定立案审查,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职权行为。

【对起诉的审查】
审查的内容主要是起诉的一般条件,时间条件和程序条件除此之外人民法院还要查明下列情况:1、被告人是否重复起诉。

重复起诉的情形一是起诉人已经撤诉或者经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但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二是起诉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起诉人又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

重复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诉讼的标的是否为生效裁判效力所羁束。

即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已经再其他生效的行政判决中被确认,如果被确认,当事人再对此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3、起诉状是否符合形式要求。

行政诉讼起诉书应以书面形式,起诉状应载明起诉人、被告的有关情况,诉讼请求、起诉事由等内容。

【审查结果】
一、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即正式受理。

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为终局裁定。

三、对起诉条件有欠缺但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限期补正;起诉人补正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四、受诉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受诉人民法院自受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11条正面规定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完整的受案范围还包括限制性排除的规定。

一、法律明确规定不受理的行为——前四种是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后五种是《行诉法解释》第1条规定的。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以国家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如对外宣战、宣布战争状态、采取军事行动、设立军事禁区、签订国际协定、如与他国建交断交等。

(二)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具有普遍约束力、对象不特定、反复适用的特点。

结合行政诉讼法第52条、第53条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又不可能不涉及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尤其是行政规章。

从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对行
政规章的态度上分析,法院对行政规章是有部分审查权的,因为不审查就不能决定判案时是否参照、就不可能“认为不一致”,所以,只能说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无受理权(立案权)、无判决权(撤销权),但有部分审查权,有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违法的权力,但审查后又无权对其法律命运作出安排。

(三)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对所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作的任免、奖惩、调动、福利等决定,工作人员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的这种内部行为与争议是在机关内部执行行政纪律,制定工作规则,调整内部结构,人事奖惩、升降变动中作出与发生的,这种行为本身不涉及与引起相对权利义务的得丧、变更的行政法律后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此不服是在内部通过申诉等途径解决的,而不发生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

至少,现阶段我国的人民法院还无受理此类案件的承受力。

注意适用此项的前提必须是公务员,下列人员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范围:(1)行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2)我国的1249万的公立大、中小学教师;(3)未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应试人员;(4)退休的公务员。

(四)法定终局裁决行为必须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法律所确定的终局裁决行为。

1入境的两个法律、九大自然资源的确认和国务院作出的复议决定。

2法律以外(下)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终局裁决权无效。

相对人对法规、规章中规定的终局决定仍可再提起行政诉讼。

(五)刑事司法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这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行为,但实质意义上则为司法行为。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行使职权具有双重性质,这里的刑事诉讼行为不受行政法规则调整和支配。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行使刑事诉讼职权的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诉。

2.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实施的必须是有法律依据和授权目的的行为。

3.公安机关既是刑事侦察机关,又是行政管理机关。

【备考提示】注意区分一个公安干警的行使职权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刑事司法行为,决定救济途径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还是请求司法赔偿程序的不同。

(六)行政调解行为与法定行政仲裁行为调解是一种当事人自愿接受的“管辖”,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决定因素是其意思表示,而非行政机关的意志。

行政调解只是一种行政的规劝、建议,达成调解协议也主要依赖平等主体间让渡权利、处分权利。

劳动仲裁或其他法定仲裁的主体往往不是行政机关,故而对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七)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指导是上个世纪中叶“二次大战”后行政活动的新方式。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示范、建议、倡导、训导等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相对人可以接受服从之,也可以拒绝不予接受。

相对人不服从行政指导的行为不构成违法,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具有强制性,因而没有必要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

注意行政指导行为前加了个定语“不具有强制力”,是描述性文字。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重复处理行为一定是维持了原结论,没有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得、丧、变更的影响,只是对以往结论的肯定和维持,故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九)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这里的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主要是指行政行为有效成立以前的内部运作、程序性的准备行为、调查取证等事实行为,此种行为尚未发生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得、丧、变更变化的实际效果。

二、根据立法精神和解释不属于受案范围的行为
(一)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2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但鉴定机构不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本身,他实际上还要委托医疗鉴定机构)。

第2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规定,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依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31条的规定,可以申请重新认定。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四)劳动能力鉴定以上几种签定或认定,要么主体不是行政机关,要么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都不属于行政诉讼中法院应予司法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难点辨析】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为中含有更多的技术成分,以上涉及的几种鉴定或认定,要么主体不是行政机关,要么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都不属于行政诉讼中法院应予司法审查
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点在于他更注重行使公共权力的色彩!诚然,有些行政行为是要以技术规范为基础,如行政许可中的核准行为,但完全是专业技术的问题,又由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主体去实施的行为不被纳入司法审查也是顺理成章的。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你好哦啊,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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